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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触电伤人事故供电部门有无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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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3-16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这起触电伤人事故供电部门有无责任
编辑同志:
我们院子的上空有4条高压电线横穿东西,其中有一条是裸铝线。10几年来,住在我们这一带的人从未见任何单位维修这条线路。近几年,沿线建筑物不断增多,有的房顶已碰上电线,供电部门没有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1987年6月6日清晨,特大的灾难降临到我家,因这天夜里刮风下雨,那条裸铝线断落在我家院子里,致使我父母触电被击成重伤,弟弟被击死。事故发生后,我们找到供电部门,谁知他们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说他们不负任何责任。有一负责人说此事故是“自然事故”。发生这样的触电伤人事故,供电部门难道一点责任也没有吗?
安徽蒙城县 姜亚杰
姜亚杰同志:
所谓“自然事故”,是指由于当事人不能预见或者不可抗拒的自然原因(如雷电、暴风、地震或无法避免的物体自燃等)而造成的事故。如果你反映的情况属实,那么蒙城县供电局以自然事故为由把责任推掉,是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
安全供电是各级供电部门的责任。国务院1981年4月15日发布的《关于节约用电的指示》中第14条指出:“对危及安全和电能损失严重的低压供电线路,由供电部门组织社队进行改造,以保证安全经济运行。”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蒙城县供电局应该对危及居民安全的供电线路及时进行改造,以保证安全供电。对裸铝线长年横穿用户院落,有的甚至房顶碰上电线等事故苗头,是可以预见而不是不可预见。他们应该及时检查、维修,如果他们没有以果断行动排除险情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致酿成这一惨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你认为有关部门处理不公,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并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
本报法律顾问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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