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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助理员是否应收调解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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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3-19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司法助理员是否应收调解费?
编辑同志:
1985年我乡级司法助理员调解民事案件时收费,少则几十元,多则上百元。司法助理员调解民事纠纷不属于诉讼范围,是否应收调解费? 吉林东辽县 孙永江
孙永江同志: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它是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用说服教育方法进行调解工作。但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是不收费的。
司法助理员是基层政权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司法部制定的《司法助理员工作暂行规定》中规定:指导检查民间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纠纷,接受、处理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来信、来访,是司法助理员工作职责之一。目前,司法助理员参与调解民间纠纷有两种情况:一是司法助理员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参与调解疑难纠纷,这种调解具有行政调解的性质;二是司法助理员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这种调解属人民调解范围。根据目前的规定,上述调解均不收费,也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近年来,为适应广大乡镇企业和群众在法律服务上的需要,不少地方纷纷建立了以不占用国家编制和经费为主要特点的乡镇法律服务机构。这种机构多数的名称是:法律服务所(站)。一般都是以司法助理员为主,3人以上组成,除司法助理员外,有的人员采用聘用制。为了使乡镇法律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1987年5月,司法部颁发了《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根据规定,乡镇法律服务所承担的法律服务业务主要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解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协助办理公证;解答法律询问;代写法律文书;担任乡镇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法律顾问;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民事诉讼、非诉讼调解和仲裁活动等。由于这种乡镇法律服务所(站)是服务性质,有别于司法助理员的本职工作,所以实行“有偿服务,适当收费”的原则。这是因为乡镇法律服务所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及业务建设费用,要自行解决或逐步自行解决。收费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再服务。对交费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免。鉴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群众生活水平有高有低,制定全国统一的收费办法尚不成熟,所以乡镇法律服务所具体的收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制定。乡镇法律服务所调解纠纷是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的,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本报法律顾问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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