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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油漆舞弊案时立场不稳的检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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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2-01-13
第2版()
专栏:

关于处理油漆舞弊案时立场不稳的检讨
武汉市人民政府工商局局长 王光远
副局长 文祥
我局在第一次调查报告的材料中,没有把私商收买我工作人员、偷工减料的非法行为和衡阳铁路局没有按法定手续自行处理诈骗国家财产的罪犯的错误行为加以区别,把两个问题并在一起,混淆了案情的性质。同时,在油漆案中,我们对私商的非法行为认识不足,忽视和放松了对不法商人的斗争。这是一种袒护私商、丧失立场的行为。我们的第二个书面报告和文祥同志在中南人民监察委员会所召集的会议上的发言,都坚持并发展了上述错误意见。这是错误的。在中南人民监察委员会第一次提出批评后,我们又没有深刻地检查自己的立场和观点的错误,反而对于中南人民监察委员会的指示表示不满。而在研究这一问题时,我局把内部没有统一的意见泄露了出去,给不法私商以藉口,影响了案件的迅速、正确处理。严格地讲,这是泄露国家机密的行为。
产生这些错误行为的原因,一方面是我们单纯地从市场管理的观点来看问题,认为私商的不法行为要整,衡阳铁路局缺乏法治观念自行处理这一案犯的问题也要整,因而把这两件事平列起来,把私商非法窃取国家财产的案件,认为是公私纠纷案。另一方面是我们认为私营厂商在这一案件中虽表现了严重的投机性,但是衡阳铁路局不通过地方工商行政部门进行委托加工和定货,也有不对的地方。在这一事件中,私商是犯罪者,衡阳铁路局也负有责任。从这种错误认识出发,所以没有考虑到我们在事前(应检查和防止这类事件的发生)、事后(应追究私商赔偿国家财产损失)对这一事件的态度和立场,而把一般的管理问题和具体的案件混为一谈,实际上是起了袒护不法私商的作用。
以上这些观点,看来是思想方法问题,实际上是立场问题。我们的骄傲自满情绪是支持错误行为的主要原因。中南人民监察委员会指出我们的错误以后我们还不改正,一味坚持错误,基本原因就是骄傲自满,不愿意接受批评。特别是对“立场不稳”四字,更听不进耳去,还觉得是受了“冤枉”。这说明我们不虚心检查自己、骄傲自满的情绪到了多么严重的程度。
工商局是国家的工商管理机关。我们在处理这个问题中,由于立场和观点的错误,不仅袒护了私商,而且损害了工商业政策。因此,我们认为我们的错误是严重的,请求上级给以应得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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