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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总部协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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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3-20
第6版(国际)
专栏:资料

联合国总部协定
1947年6月26日,联合国首任秘书长赖伊和美国国务卿马歇尔就联合国总部会址问题在纽约成功湖签署了《联合国总部协定》。协定共9条28节,分别就会址区内适用的法律及管辖权、交通及过境、常驻代表、公安保护、会址区内的公共事业保护等作出规定。
根据协定,联合国有权为总部地区制订必要的管理规则。联合国的官员和常任职员,各会员国常驻联合国或其专门机构的代表和常任职员,在会址内外均享有驻美国的外交使节享有的特权与豁免。对美国政府不承认的会员国,则此种特权及豁免仅适用于总部会址区内以及会址与住所(办事处)途中(第5条第15节)。对联合国承认的非政府组织代表和联合国邀请到会的其他人物,美国对其过境权不应加以任何阻碍(第4条第11节)。会址地区应不受侵害。美国文武官员及军警,非经联合国秘书长许可,不得进入会址区执行公务(第3条第9节)。
1974年11月22日,联合国大会通过3237号决议,邀请巴勒斯坦解放组织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联大的会议和工作,并参加联大和联合国其他机构发起的所有国际会议。根据美国与联合国的协定,美国有义务准许巴解组织办事处人员入境和居留,以便行使其职能。·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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