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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渔业部加强农机管理工作 发布对未获《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的“四小机”停止上户供油通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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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3-22
第2版(经济)
专栏:

农牧渔业部加强农机管理工作
发布对未获《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的“四小机”停止上户供油通告
本报讯 农牧渔业部为维护广大用户利益,确保安全生产,最近发布对未获《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的“四小机”停止上户、供油的通告。
通告说,农牧渔业部和原机械工业部曾发出《关于严格控制产品质量,加强农机产品鉴定工作的联合通知》〔(83)农(机)字第34号〕,责成各级农机鉴定站对生产量大、使用面广的农机产品进行鉴定,并规定从1 984年开始,对全国正在生产的手扶拖拉机、小四轮拖拉机、小型柴油机和小型脱粒机(简称“四小机”)进行鉴定,合格者发给《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不合格产品,农机经销部门不予经销,农机管理部门不予上户、不予供油。目前,这项鉴定工作已基本结束,合格者均获《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并在产品上标志《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章》。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两部《通知》精神,现对“四小机”上户、供油及有关问题的具体管理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20马力(不含20)以下的手扶拖拉机、小四轮拖拉机及配套柴油机,从1989年1月1日起,必须具有部级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章),方予上户、供油。其中10至12马力的从今年5月1日起实行这项规定。
配有拖车的小型拖拉机,其拖车及气(油)刹车装置,从1989年1月1日起必须具有部级或省级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章),方予检验、上户。
小脱粒机和20马力以下的其他柴油机,也将逐步实行凭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上户、供油的管理办法。
二,未获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章)的20马力以下的小型拖拉机、配套柴油机以及年产拖车、气(油)刹车装置1000台以上的生产企业,可于今年4月底以前向农牧渔业部农机试验鉴定总站联系申请部级鉴定;年产量低于1000台的拖车、气(油)刹车装置的生产企业,向所在省(区、市)农机鉴定站申请省级鉴定。
三,批量试制的新产品,根据国家机械委或各省(区、市)农机生产主管部门提供的准予试生产的批件,分别由农牧渔业部和各省(区、市)农机化管理部门限量发放部级、省级《农机新产品试用证章》,用户可凭此证章申请上户、供油。
四,获部级或省级农业机械推广证(章)和农机新产品试用证章的“四小机”产品目录,分别由我部和各省(区、市)农机化管理部门印发。部级证(章)在全国有效,省级证章在本省内有效,获本省证(章)的产品跨省使用,需经当地省级农机鉴定站认可。
农牧渔业部希望各农机生产企业、经销单位和广大用户注意以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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