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3阅读
  • 0回复

加强宏观管理 活跃技术市场 我完善技术合同管理行政法规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3-22
第3版(科教·文化·体育)
专栏:

加强宏观管理 活跃技术市场
我完善技术合同管理行政法规
本报北京3月21日讯 国家科委今天发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这个《规定》是根据《技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制定的。
作为与《技术合同法》配套的行政法规,《规定》就技术合同的管理指出:技术合同是我国技术成果商品化的基本法律形式,涉及科技、经济、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收等各个方面,各级科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特点和要求,协同做好技术合同管理工作。
《规定》指定,由国家科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科委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技术合同登记认定工作。经认定并登记的技术合同,在信贷、税收和奖励等方面给予优惠。
《规定》指出,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技术合同法》请求工商行政管理局宣布技术合同无效,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可以进行查处。在处理过程中,凡涉及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侵害他人技术权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委托当地科委或者专利管理机关做出结论后,再行处理。
技术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中涉及发明权、发现权、技术成果权或者专利申请权、专利侵权争议的,仲裁机构应当委托当地科委或者专利管理机关做出结论后,再行处理。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