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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副主任蒋民宽答记者问 如何实施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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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3-22
第3版(科教·文化·体育)
专栏:新闻问答

国家科委副主任蒋民宽答记者问
如何实施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问:为什么要发布这个《规定》?
答:我国科技工作的基本法律——《技术合同法》去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障这个法的正确实施,加强对技术市场的宏观管理,《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对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仲裁、无效确认及其管理机关作了明确规定。这是一个与《技术合同法》配套的行政法规,各部门、各地区必须遵照执行。
问:技术合同管理机关是指什么?
答:技术合同管理机关是指各级科委、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有关机关。各级技术合同管理机关应按职能分工协同加强技术合同的管理。
问:怎样进行技术合同的登记工作?
答:技术合同的登记工作由国家科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科委负责,有关科委可以委托其它机构受理合同登记。各地区应当建立技术合同登记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制定登记办法。进行技术合同登记,应当从法律和技术两个方面对合同进行认定,注意把技术合同和其它经济严格区别开来,从而保证国家在信贷、税收、奖励等方面扶植技术市场的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登记机构应当秉公办事,既要严肃认真,又要方便群众,除收取工本费和必要的调查研究费外,不得额外收取费用。
问:技术合同发生争议时,可以向哪些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答:目前,我国合同仲裁机构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少数地区建立了技术合同仲裁机构。应当指出:技术合同实行协议仲裁制度,其仲裁程序与经济合同不同。当事人需要申请仲裁的,应当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载明将合同争议提交哪个仲裁机构仲裁。仲裁的决定是终局的。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不得申请仲裁,但任何每一方可以就合同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技术合同所涉及的技术权益纠纷由谁作结论?
答:技术是无形的知识形态的商品。在技术合同中,技术成果归谁所有,如何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怎样分配,涉及知识产权问题,要按照科技政策正确处理,有些还与专利审查和科技奖励的评审有关。过去,这项工作一直由有关科委或者专利管理机关调处,法律、法规也有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查处无效技术合同过程中,或者仲裁机构在受理案件中,应当委托当地科委或者专利管理机关做出结论,然后依据结论再行处理。希望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相互协作,推动我国技术市场沿着法制轨道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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