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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条例 对考试办法、专业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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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3-22
第3版(科教·文化·体育)
专栏:

国务院发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条例
对考试办法、专业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
本报北京3月21日讯 国务院最近发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有关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
《条例》规定,我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条例》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条例》指出,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全国考委指导下进行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在地区行署或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省考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条例》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可以实行省际协作开考新专业。
《条例》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逐步建立题库,实现必要的命题标准化。
试题(包括副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基础科)一般为三至四年,本科一般为四至五年。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必要限制的专业除外。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考试专业,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的在校生不得报考。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条例》指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可获得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位。
《条例》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函授、面授等多种形式开展助学活动。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材料的出版、发行,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条例》还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奖励和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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