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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局制订办法 新闻出版单位经营有新政策 可开展信息有偿咨询服务,同企业联合举办新闻发布会等,但不得从事与本身业务无关的纯商业经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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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3-23
第3版(科教·文化·体育)
专栏:

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局制订办法
新闻出版单位经营有新政策
可开展信息有偿咨询服务,同企业联合举办新闻发布会等,但不得从事与本身业务无关的纯商业经营
本报讯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3月16日联合签发《关于报社、期刊社、出版社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指出,报社、期刊社、出版社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本身的条件,发挥其联系面广以及信息、人才、技术、知识、设备器材等方面的优势,开展国家政策允许的、与本身业务有关的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
《暂行办法》对报社、期刊社、出版社经营活动的范围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可以兼营广告业务;可以利用经济、科技、文化、教育、法律、卫生、生活等方面的信息,为社会提供有偿咨询服务;可以举办有关的文化交流活动或文艺活动;可以同企业或企业的主管部门联合举办新闻发布会、信息发布会,以及技术交流推广活动;可以面向社会开展摄影、复印、影印、洗
(扩)印、制版等有偿服务业务;可以成立读者服务部;可以举办各种讲座、培训班、辅导班、函授学校等文教活动。
《暂行办法》还规定报社、期刊社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结合本身业务和社会需要,举办经济实体(如造纸厂、印刷厂等)。报社、期刊社举办的公司、企业,均不得从事与本身业务无关的纯商业经营。
《暂行办法》强调,报社、期刊社、出版社的经营活动,应由经营部门负责。编辑、记者可提供信息,但不得从所提供的信息服务中提取个人报酬,不得参加经营活动。
《暂行办法》要求报社、期刊社、出版社在开展经营活动中,应坚持正确的经营方向,遵守国家的法规政策,执行财经纪律。
(辛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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