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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管理的随意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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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3-23
第8版(副刊)
专栏:艺文谈片

文化管理的随意性
顾土
有这样一件事。一位演员因演唱自己创作的歌曲《一无所有》而出了名,几乎每次演出都引起全场观众的兴奋,涌来阵阵热浪。不料,这竟招致许多麻烦。有些人不时跑来干预,或是斥责演员,或是警告演出主办单位,而干预者既不属文化管理部门,也不在演出公司任职。如果干预的问题牵涉法律倒也无可非议,但多是些诸如《一无所有》的演唱次数、某个演员能否上场、表演风格是急是缓一类的事情。
从这件事来看,目前的文化管理的随意性是很大的。首先是职责不分,政出多门。演出什么节目、什么形式,本应是文化管理部门的事,但旁的部门也能横插一杠子,决定取舍。或许这又是一种“横向发展”吧!二是管理缺少章法,个人好恶、主观判断往往能够左右一切。过去在文化内容和形式的审定上一向没有具体的标准,常常依据的是些极抽象的条文和随时都可变更的通知,使得审定人员的目光可伸可缩、可左可右。一部作品、一种艺术、一名艺术家,只要某个人物说了一句话,或荣或辱,从此决定了命运。根据呢?天知道。
如今大家都在谈论文化市场的开放,但我看,如果文化管理的随意性问题不解决,就很难有所成就。因为文化市场上的任何活动,都可能被各种“有关”单位按照自己的土政策横加干涉。要想真正活跃文化市场,恐怕各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必须分明,管理工作所依照的必须是国家颁布的规章制度和法律。当然,还要精简繁复的管理、审批环节,否则,拜十几座庙,求几十位菩萨才能办成一件事,芝麻大小的问题一扯皮就一年半载,谁还有热情?另外,文化管理部门和从事文化事业的组织、个人的关系,是否可以从以前的依附关系改为合同关系,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约。假若出现矛盾,可诉诸法庭,公开审理,让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公开化、社会化,以便约束管理工作的随意性,也限制营私舞弊一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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