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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隋律研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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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3-25
第5版(理论)
专栏:

读《隋律研究》
杨一凡 刘笃才
隋唐两代是我国封建法律从内容到形式趋于完备的重要时期,并对宋以后各朝的封建法制产生了深远影响。长期以来,学术界把唐律誉为封建法典的代表,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对于具有重大历史贡献的隋律,大概是由于隋代短命而亡和《开皇律》佚失的缘故,很少有人研究,甚至出现了一些以抑隋律而扬唐律的议论。其实,唐律是以隋律为蓝本抄撰而成的。在中国法律史上,隋律的出现,有划时代的意义。最近,倪正茂所著《隋律研究》(法律出版社出版),就有关隋律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做了比较系统和深入的论证,对于我们正确认识和评价它的历史地位甚有帮助。
《隋律研究》这部专著,填补了建国以来法律史研究的一项空白。旧中国曾有人在这方面做过探讨,如程树德先生曾作《隋律考》,钩沉辑佚,在资料的整理上有不可抹煞的贡献,然其局限也自不待言。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全面系统地阐述隋律产生的社会条件和指导思想,剖析它的内容、渊源,对其历史地位和影响予以科学的评价,《隋律研究》应该说是第一部专著。中国法律史的研究领域相当广阔,两千多年来留给我们的法律文化遗产极其浩瀚。相比较而言,有关隋代的法律史籍甚少,研究的难度也大,作者知难而上,致力于空白的填补,这种治学精神是难能可贵的。
读罢此书,我们深感作者在原始资料的搜索、考析与运用方面是下了功夫的。他一方面注意汲取前人的研究成果,另一方面又不囿“成说”,根据自己的辑佚所得和通过对大量史料的剖析,去伪存真,提出了许多有见地的观点,纠正了滕王杨瓒曾参加隋律制定的说法,否定了著名史学家陈寅恪先生提出的隋律“因北齐而不袭北周”的定论,并对一些史籍和现代著述中有关隋律的卷数和渊源、“十恶”之刑何时确定、隋代大赦的次数以及隋律历史地位等方面的许多不实之论,逐一进行了厘正。近十年来,我国法律史研究出现了可喜的进展,但从总体来说,这一学科的基础研究还很薄弱。要把中国法律史研究引向深入,不在史料上下功夫是不行的。《隋律研究》的作者正是这样做的。
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史,既要贯彻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又要力避简单化,谨防贴标签。《隋律研究》的作者在这方面做了有益的努力。封建法中的“十恶”,集中反映了地主阶级法律的打击矛头所向,封建法中的“八议”,明显地体现了地主阶级法律是特权法的本质。那么,能不能因此简单地说“十恶”的矛头只是对准广大劳动人民的,而“八议”只是保护封建官僚贵族特权的呢?作者坚持论从史出,对这类疑义作出了科学的回答:“十恶”不仅是镇压劳动人民的武器,还是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工具,它的打击锋芒主要是针对劳动人民的,同时,统治阶级内部成员中的犯罪与叛逆行为,也属于其惩办之列。“八议”保护封建官僚贵族的特权,但又以不损害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为限。这种分析无疑是中肯和符合史实的,它并没有背离马克思主义关于封建法是地主阶级特权法的论断,相反,更准确、更深刻地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思想。理由很简单,封建法作为地主阶级根本利益和意志的体现,为着有效地维护剥削阶级对劳动人民的统治,对于本阶级内部个别成员的犯罪乃至叛逆行为也是不能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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