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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企业以优“吃”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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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3-26
第4版(要闻)
专栏:

鼓励企业以优“吃”劣
本报评论员
河北保定市以强化优势企业为目标,打破产权静止和隔离状态,将生产要素向有经营优势的企业和企业家手中集中,4年时间,“消灭”了预算内全部亏损企业。他们开的药方是什么?说来并不复杂,两个字:兼并。
也许有人会说,这不是“大鱼吃小鱼”么!我们是社会主义制度,这样干行吗?
兼并是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取得另一个或另一些企业全部资产或控制权的一种形式。有人也把兼并叫做企业产权转让。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优胜劣汰,势所难免。经营得好的企业兼并亏损企业,是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优胜劣汰的必然现象。兼并并不是资本主义社会所独有的东西,而是商品经济所具有的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重要途径。
我国有40多万个工交企业,就企业宏观结构而言,并不完全合理,并且缺乏合理调整的有效机制。以前,曾试图通过关、停、并、转等措施,来调整企业结构,但效果并不理想。其原因,一是这些做法以行政命令为主,把亏损企业并入优势企业,对优势企业来说是“背包袱”,而亏损企业的职工往往心安理得,调动不了企业内在的积极性;二是在合并中亏损企业与优势企业平起平坐,对等安排干部,模糊了兼并与被兼并的地位,结果摩擦很多,“后遗症”不小。经营得好的企业兼并亏损企业,既能避免用行政的办法合并所带来的弊病,又触动了多年形成的僵化的资源配置机制,使作为生产要素整体存量的企业流动起来,为经营好的企业扩大和发展提供条件,又使社会资源得到合理的重新组合和优化配置。这种办法,比实施《破产法》带来的社会震荡要小得多。企业实施《破产法》,促使企业按照经济规律办事,但是企业破产前后的许多工作都得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有关部门来做,尤其是债务偿还、人员安置、社会保险等,目前还有许多不配套的地方。显然,在这样的条件下,实行企业兼并,比较平稳,也比较易于被人们接受。
一个企业吃掉另一个企业,不是伤害了被“吃”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吗?这里需要分析。取得经营自主权是有条件的,那就是要达到一定的经营目标。当经营者达不到经营目标,反而出现大量亏损,甚至濒临破产时,本身就意味着经营者的经营权在自动丧失。因此,强化经营权,是要强化那些优势企业的经营权;对于达不到议定经营目标的企业,通过兼并转移其产权和经营权,只能说是更好地利用现有资产,更好地运用经营自主权。
兼并,不管是购买式的兼并,还是接收式的兼并,都已由于其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在企业深化改革的大潮中,要求购买企业以求发展,或者要求转让产权以求生存的呼声日益增加。看来,企业产权转让很可能成为我国深化改革的一个新的选择,并将把转变企业经营机制的改革推向一个新阶段。通过兼并实行产权转让,势必与以两权分离为基础的多种形式的经营承包制结合起来,把“能人”搞活企业同企业搞活企业结合起来,使企业活力得到充分的发挥。对此,我们要有充分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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