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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香港大律师谈法制——政协委员胡鸿烈答问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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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3-28
第2版(要闻)
专栏:

与香港大律师谈法制
——政协委员胡鸿烈答问录
本报记者 魏亚南
胡鸿烈,第七届全国政协委员,68岁,香港著名律师,香港树仁学院创办人兼校监;曾著《中国婚姻法与继承法》、《神权与国界》等。
法制不能脱离社会发展实际
记者:您对国内法制建设有何评价?
胡鸿烈:我非常高兴!这么多人关心法,谈论法制,认识到法的重要性,这在中国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只此一条,中国的法制建设就已成功了一大半!我的态度是乐观的,但法制建设要循序渐进,不能操之过急。要知道,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社会制度的一种形式,只能依据社会实际情况和需要而定。
记者:那么是否可以认为,我国长时间法制不健全,原因在于社会没有迫切需要?
胡鸿烈:可以这么说。中国过去的法律并不是一片荒芜,历史上就有法家嘛,有许多变法者,商鞅就是一个。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律也是不错的,如宪法、婚姻法等,只是少些罢了。这是有其社会原因的,当时没有那个需要嘛!例如,没有开放,就没有必要搞涉外经济法;没有那么多私人经营,也就没有必要搞私人经营法。所以,就我国实际来说,以前的法律状况也是正常的,不必大惊小怪,怨天尤人。无论什么时候,没有需要凭空弄些法出来,是没有用的,也不可能存在。至于今天,我国的法制建设也并不落后,已经跟上了社会的需要。
记者:用这个观点怎样解释无法无天的十年内乱呢?法律对此应负什么责任?
胡鸿烈:不,法律没有责任。当时,既然叫一场“革命”,(我说的是加引号的)那就无法可言,什么法也不管用的,再健全也不行。不要说中国,哪国革命一来,都不会顾及法律的,否则就不叫“革命”了。可以说,那是社会的非常时期。不能依此否定建国以来的法制建设。
重视法律的社会必然是兴旺的
记者:对于一个社会来说,有无法律的需要能说明什么呢?
胡鸿烈:法律是社会发达的标志,法律越多,越完善,说明社会分工越细。社会是朝着专业化和复杂化方向发展的,法律当然要很专很细才行。缺少法律,只能说明社会发达程度不够。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是互为因果的。回忆一下历史,重视法律都是兴旺的时代。从这次大会得知,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新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条例已逾1600项,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已基本置于法律调整范围之内。这就是改革使社会大发展的成果。当然,社会发展没有止境,法律完善也没有终结。香港股票市场最近不是抛了锚吗,原因之一就是有关法律仍然不够完善,还要加以补充。据悉,今后5年,我国还将有150多个经济法规相继出台,这是十分可喜的。
不能简单地否定人治
记者:您是怎样看待法治和人治的?
胡鸿烈:法律是人制定的,靠人来执行,人是法治的重要因素,任何社会都如此,讲法治不能完全不考虑人治。法治,不过是个原则,即要求社会的人尊重法律。法治没有好的人去执行是不行的,法治和人治是不能分开的,古今中外的情况都如此。英美法系对于法律的执行,律师和法官具有同样重要作用,但也免不了有纰漏。在中国历史上,主要靠的是人治,老百姓总希望有个“好皇帝”,多出几个“包青天”。这说明,即使是人治也有好坏之分,好人坏人之别。所以,不能简单地否定人治。
记者:这样一来,能说有好人就用不着法吗?
胡鸿烈:这是不对的。我们现在讲法治,意思就是光有好人是不够的。光靠人治,即使从前可以,现在也不行了。社会复杂了,必然要求法治,让大家照法行事。
记者:人治和法治有无主次先后之分?
胡鸿烈:这要看历史情况和社会实际。根据中国的情况和实际,当然要以法治为主。中国专制统治时间太长,皇帝唯我独尊,“朕言即法”。是到了倡导法治的时候了,哪怕矫枉过正也不为过。但平心静气讲,没有好的执法人,法律就不能发挥它的作用。我说的“好人”,不是指当官的人,而是受过司法教育、素质好的人。
个人自由与法律并行不悖
记者:如此说来,可以得出由人治向法治过渡,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条规律,对吗?
胡鸿烈:我想应当是这样的。漫长的人类社会,称得上法治不过是二三百年的事,不能不说这是社会发展的结果。但是,要有法治必须先有个人的自由。法律就像门一样,对于自由出入的人才有意义。法律与自由是并行不悖的,光有自由没有法律,这个社会就要大乱;光有法律没有自由,社会也无法前进。有了自由,个人才能充分发挥积极性、创造性。改革,搞活,放宽政策,实际上就是给人以更大的自由,法制就是在这种形势下相应发展起来的,是保障个人自由的,同时,个人自由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
不同社会须有不同法律
记者:您认为国内法制建设还有哪些问题?
胡鸿烈:不同社会制度有不同的法律,英国、美国的社会制度差不多,他们的法律也差不多。中国与之不同,不能照抄英美的法律。英美的法官如同活的机器,绝对不可以参加诉讼。我们的法官自己去找证据,避免判刑不公。要问我的意见,我赞成中国的审判方式。这种情况顶多让人家说“司法不独立”,只要法官品格好,秉公办事怕什么!所以,法官的待遇要提高,法官的尊严要树立。法院要造得好,堂堂正正的,像外国的教堂一样,给人一种信任感。法律一定要公开,偷偷摸摸不算法治。
我们的法律修改也不大灵活。比如物价上涨了,罚款的数额也要相应改动。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改法律。
英国的法律只有律师知道,一般人也不大懂,所以律师高高在上。法不应保密,要让人民知道,国内重视法的宣传,进行普法教育是非常好的。
至于人们要求执法,对于执法情况不满意,这是正当的。但要做到执法谈何容易!要有条件,要有过程。这么大国家、这么多人口,光修造法院、培养提高执法人员就要费很大功夫,何况还要在社会树立法律权威呢。回到我开始的一句话,只能循序渐进。
(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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