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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关注着私营企业的命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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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3-30
第4版(要闻)
专栏:

宪法关注着私营企业的命运
本报记者 潘岗 戴玉庆
阳春三月,中共中央关于在宪法中增加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定范围内存在和发展条款的建议,引起了国内外人士的注目,也成为人大代表的热门话题。人们关注着私营企业的命运,关注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发展,关注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的变化……
藏龙卧虎:私营企业的奇特现状
如果有人要问,我国目前私营企业有多少户,职工、产值有若干,恐怕没有人能够说准确。因为仅按营业执照算,以私营企业名义登记的全国不过六七家(温州4家,沈阳2家),如果按各地工商局的统计,雇工8人以上的私营企业全国有11.5万户,雇工人数为184.7万人。然而这都与实际数字相距甚远。
湖北武汉——长江实业公司,这个由七八个人投资兴办的私营企业,目前已有300多名职工,承担着大量室内装饰业务。但营业执照上却是:合作企业。
浙江宁波——一个生产电视机变压器的私营企业,雇工150名,去年产值达750万元,正在盖五层楼的厂房。其营业执照上却写着——乡镇企业。
原来,大多数私营企业都处于“藏龙卧虎”状态。他们“藏”在合作组织、乡镇企业里,
“卧”在个体工商户中。有关部门经过调查发现,全国28.3万户合作经营组织中,属于私营企业性质的就有6万户;以集体名义登记,实为私营性质的企业,也不下5万户。三类合计,全国私营企业已有22.5万户,雇工总数已经逾360万人。
这里要指出的是,挂靠乡镇、街道的私营企业,一旦发生民事纠纷,就成了执法部门难以处理的问题。
吉林省扶余市农民杨雨田,1 983年组织起“运输合作社”,吸收待业青年帮工,虽然挂了集体的牌子,但设备、厂房、资金实为杨个人所有。1 986年,有人发现他“侵吞”集体财产7万元,实际上那钱纯属杨的私人财产。他喊冤不已。
河北省邯郸市农民冯连印办了一爿商店,资金、经营权都是冯自己的,可他挂着集体的牌子。后来发现他自用了15万元,是以贪污罪将其绳之以法,还是以私营业主合法收入予以保护,当地司法机关委决不下。
所有制界限怎样才能划清楚?怎样去确定私营企业的性质,已经成了亟需解决的问题。戴“红帽子”:私营业主的变态行为
不少私营企业主把挂靠乡镇、挂靠街道作为免戴资本家帽子的手段。吉林省一个私营建筑队,几年经营,收入颇丰,可前不久,业主硬是将自己苦心添置的十几万元设施卖给了县建筑队,不干私营了。河北省某县一个年产值200多万元的私营镀锌钢管厂,也是在企业正红火之时,于去年4月将工厂交给了乡政府。河北省辛集市一位私营企业主发挥自己有舞台设计的特长,在河北、北京等地承揽大型舞台设计业务,信誉不低,收入可观,眼下正准备打入国际市场。可在前不久,他找到当地一位领导同志忧郁地说:在旧社会我是受地主剥削的,可我现在也雇了人,你说我这是不是剥削?我是不是资本家?
心有疑虑,不相信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会有自己一席之地,这是私营企业千方百计寻找挂靠单位的根本原因。他们宁愿交一笔管理费,换一顶集体企业的“红帽子”。有的还违心地给有关单位“赞助”,以求得社会的好感。如果挂靠不成,他们就将大部分收入用于修房子、修坟墓。济南一个扒鸡作坊主,赚了一些钱后,怕政策变,一边寻找“红帽子”,一边大手花钱。他的几个女儿出嫁,每人陪嫁8万元。
目前,社会上有些人总认为私营业主的钱都是不劳而获,可以随意掠夺,“抵抗力较弱”的私营企业,只能忍气吞声,送上钱还得陪笑脸。河南郑州市郊区一家私营企业,从开办以来已向村里捐了5万元,最近因未交齐又一笔2000元的赞助费,村民委员会对其采取断水断路手段。一些城市的医院竟规定,对个体户、私营业主加倍收取医疗费;个体户、私营业主买商品房,价提高一倍;从私营企业购买货物,不能回单位报销……白眼,卑视,乱收费,乱摊派,甚至敲诈勒索,使得私营企业难以招架,只好“挂靠”。
南辕北辙:沿袭过时税制思路
当然,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乡镇企业的原因,并非全是为了寻找“红帽子”,其中也有经济原因。目前国家是按照企业所有制性质征收所得税的:国营企业适用55%比例税率;集体企业适用八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55%;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适用十级超额累进税率,实际最高税率可达84%。
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实行累进税制,产生于五十年代,制定这一税制是为了对私营工商业实行限制、改造。而现行的改革思路则是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份,鼓励私人企业发展。很明显,沿用五十年代高税赋政策,只会导致限制私营经济发展,而不是促其有所作为。税制不改,就会南辕北辙。
一位工商行政干部形象地将现行税制的弊端比作卖鸡蛋:如果卖一个鸡蛋赚一个,卖两个还是赚一个,卖三个仍赚一个,谁也不会甘心受累去多卖鸡蛋!继续现行高税率,其结果无非有三,一是私营企业缩小规模,退成个体户,图个省心;二是设法偷税漏税,赚得差不多就收摊子;三是转为集体企业,业主当个厂长,既不必为资本家的帽子而担忧,又稳拿工资。很明显,这三种可能,对发展社会生产力都是不利的。
不少同志建议,应该借鉴外国经验,对私人企业改累进税率为比例税率,在税负上与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完全一致,使各类企业能够在平等条件下开展竞争。
制定法规:促进其健康发展
近年来,私营经济虽然有了较大发展,但它的产值在全国工业总产值中所占比重不足1%。私营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应有的作用远未发挥出来。有位代表测算,如果私营企业的产值能占到全国工业总产值的10%,就可解决3600万人的就业问题。仅此一点,就可看出私营企业对发展社会生产力、繁荣社会主义经济的意义。
许多代表说,既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鼓励和发展私营经济并非权宜之计,就很有必要在国家大法中明确它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并以宪法做为基础,制定有关法规、政策,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引导、监督、管理。目前,有些私营企业,经营行为不规范,法制观念淡薄,偷税漏税严重,还有的任意延长劳动时间,不关心职工劳保福利等,这些都急需依靠制定具体法规予以约束,引导其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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