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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东在作关于企业法草案说明时指出 需要尽快颁布和实施企业法 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是企业法草案的灵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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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4-01
第2版(要闻)
专栏:

吕东在作关于企业法草案说明时指出
  需要尽快颁布和实施企业法
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是企业法草案的灵魂
据新华社北京3月31日电 国家经委主任吕东说,企业法草案总结了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开放、搞活的成功经验,对企业的若干重大问题作出了法律规定。他说,需要尽快颁布和实施企业法。
吕东今天向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说明时谈到了企业法草案的立法宗旨和指导思想。他在解释为什么现在要制定企业法的问题时说,这是因为近几年来企业改革的实践已有很大发展,党的十三大报告从理论上阐明了许多基本问题,各方面的认识已趋于一致。已有的企业改革成果,需要得到法律保护;企业改革要再上一个新台阶,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也需要提供法律依据。几年来在改革企业内部领导体制方面虽有一定进展,但各种关系并未完全理顺。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企业的法人地位、厂长(经理)的法人代表地位都须由法律加以确定。
吕东说,制定企业法以宪法为依据,主要指导思想一是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党的十三大精神,二是从实际出发,三是在改革中立法必须采取慎重的方针。
他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对制定企业法草案的工作始终抓得很紧,积极地进行调查研究和各方面试点。但是,制定企业法的工作,是在改革过程中新旧两种体制并存的情况下进行的。要把改革中成功的经验,上升为法律,需要有一个过程。不成熟、没有把握的问题,不能勉强制定,以免影响改革,影响法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因此,对于经过实践检验的成功经验,在草案中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于已经看准改革方向,但正在改革实践中的问题,在草案中作出了原则的规定,给改革留有较大的余地;对于实践中正在探索的问题,草案没有作出规定,待条件成熟后,再对法律进行修改完善。
据新华社北京3月31日电 吕东今天在关于企业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是企业法草案的灵魂。
吕东在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上说,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可能由全体人民经营,一般也不适宜由国家直接经营”,应“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把经营权真正交给企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实践也表明,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才能较好地解决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机制,使其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企业法草案在总则中明确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性质后,突出了“国家对企业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同时规定“企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形式”。
他指出,提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目的,是扩大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不是为了扩大、强化资产所有者对企业的制约。因此,企业法草案对经营权作了规定,即“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吕东在作企业法草案的说明时,还介绍了草案的其他基本内容。
吕东谈到关于职工的地位和企业的民主管理问题时说,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保障职工群众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是办好社会主义企业的基本原则,又是办好社会主义企业的必由之路。草案把确立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作为重要内容之一,作出了一系列规定。草案单列“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一章,具体规定了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利和义务。另外,草案还规定了职工代表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内容,为职工参与决策提供了法律依据。
关于企业和政府的关系,他说,实行政企职责分开,逐步健全以间接管理为主的宏观经济调节体系,是搞活企业的重要条件。根据这一精神,草案写进了“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目标,为企业提供服务,并按照各自的分工,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企业实行管理和监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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