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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们在期待着《企业法》——人大湖北代表讨论小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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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4-04
第2版(要闻)
专栏:

  代表们在期待着《企业法》
——人大湖北代表讨论小记
  本报记者 王楚
他,陈启发,是带着武汉三镇3000多名厂长、经理的期望进京的。
在代表的名册里,他是唯一被注明“招聘厂长”的人。当他一字一句琢磨完《企业法》,嗓子眼里嘣出的第一句话:“要修改……”。
“这不行,企业的经营权还要经过二传、三传、四传,才能到厂长手上。”当小组会主持人“开始讨论《企业法》”的话音刚落地,憋了几天的陈启发代表,已迫不及待了。不过,他的开场白,一下子把讨论会的气氛活跃起来。
也难怪陈代表心急。作为厂长要的是拍板权,但《企业法》限定厂长“对人权、工资分配、奖惩等,只有提议权、执行权。”陈启发说。言为心声。法一立,可不是闹着玩的。陈代表的心态,对于厂长们很有代表性。
“连‘竞选’厂长的字样也不写;而规定厂长应有的权力条款,落后于武汉市搞活企业的地方规定。”原武汉市副市长何浣芬插话说。她还列举武汉市纠正主管局干预企业正常事务的例子,证明《企业法》与实际的差距。她说:“主管局用行政手段干预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在《企业法》里,这下可以找到依据了。”
言未尽意的陈启发代表,提高嗓门打断何浣芬代表的话说:“过去,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政府靠的行政指挥和干预这个脐带维持。立法应有利于切断脐带,而不是凝固。”
何浣芬仍在为厂长无权打抱不平:“厂长要担起自负盈亏责任。”
“厂长承担企业亏盈责任,这符合经济规律,但不能仅仅把自负盈亏这条摔给我们厂长,责权利应同步推进。”年轻的陈启发代表,把老代表的争论又引回到自己身上。
一位代表说“《企业法》对厂长在企业中的中心地位,对企业党委的监督、保障职责明确下来,这很有特色”。但从代表们的议论纷纷中,可以掂量出有个《企业法》比没有法好。
“《企业法》应在搞活人上再突破一点”。
吴华品代表的这句话,引起第2小组代表们的共鸣。
“像武钢、二汽这样大企业,任免一个中层干部,报请政府部门批;山区县的小小国营企业任命中层干部,政府部门也要管,这样下去,政企能分开吗?”宜昌地区行署专员张洪祥说。他是为企业人事任免伤过脑筋的人,他不赞成政府包揽企业大小事务。
长江流域规划办公室技术顾问沈克昌话说得更干脆,“现在,不干事的议论干事的,要辞退一个人,比登天还难。《企业法》的确要在企业人事制度上有突破。”
“这才是企业改革的核心。”国家经济信息中心副主任周宏仁总工程师,支持这一评说。
“厂长有权辞退工人,厂长有权组阁,就是10年、20年后,也要按国际这个惯例办工厂”。吴华品认为,中央低估了人民群众对待人事制度改革心理的承受力。“现在,仍不能辞退工人,厂里班子,也是主管部门乱点鸳鸯谱,性格不同的人硬捏在一起。”
“关键是形成一个气候,厂长和职工有互相选择的自主权。”周宏仁代表的话,缓和了大家的争论,“厂长可以劝工人辞职,提前三个月打招呼。”
整个下午,人大湖北代表团的代表们,就这样认真评说《企业法》。从他们的眼神里,可以看出,对修改后的《企业法》,仍在期待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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