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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人大代表对企业法(草案)提意见 不能“一刀切”要给地方灵活性 规定厂长权利还应规定其义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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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4-06
第2版(要闻)
专栏:

西藏人大代表对企业法(草案)提意见
  不能“一刀切”要给地方灵活性
  规定厂长权利还应规定其义务
新华社北京4月5日电 (记者詹湘、格来)来自“世界屋脊”的西藏代表十分关注企业法(草案),它成为今天出席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西藏代表团小组讨论的中心议题。
虽说和先进地区相比,西藏的企业仍如凤毛麟角,但是改革之风已经吹来,这里有企业发展的巨大潜力。林芝地区行署专员索朗单增说:“这部企业法不仅和西藏,而且同林芝地区的关系十分密切。”有关部门把16个全民企业交给刚成立两年多的这一地区经营。他说,这些企业多数规模较大、问题较多,经营上亟需有法可循。索朗单增还建议将来制定集体和私营企业法。
在谈到如何贯彻实施企业法时,一些代表希望结合西藏实际,制定出具体实施细则。
一些代表认为,“企业法中统一的东西比较多,灵活的东西比较少,有点‘一刀切’的味道。”曾参加过几次有关企业法讨论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郎杰建议将草案的67条改为“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其中加上“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句,意在给以各地一定的灵活性。
和郎杰持相同观点的自治区主席多吉才让说,这一草案的第27、28、31和34条中,都规定企业“有权按照国务院规定”怎么怎么做,使用的都是这种限制词。他认为这种限制对于全国大多数地方是适用的,但对于像西藏这样特殊的地方可能就不适用。他列举第17条分析说,如果按此款“设立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行事,西藏就很难办企业,因为西藏在资金等方面困难颇多。企业要上马就违法,否则将被一刀切掉。他和其他代表建议,在企业法中增加一句体现政策灵活性的话,给以像西藏自治区这样的地方以更灵活、更变通的权力。
通过逐字逐句审议企业法,代表团中唯一的汉族代表、山南地区行署副专员于学林提出,草案第4章有关厂长的几条,讲的均为厂长的权利,没有具体规定厂长的义务,建议增加有关厂长目标责任制的条文。
日喀则地区行署副专员索朗提出,企业法中应该更明确地规定企业与党委、企业与职工的关系,而且要写明党委在企业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所负的责任。
在今天的小组会上,一些代表在审议中还认为高检和高法的工作报告对各自工作有些估计偏高。
一些外国记者旁听了这次小组审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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