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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教授谈企业法草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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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4-06
第2版(要闻)
专栏:

  江平教授谈企业法草案
  本报记者 潘岗
曾经公开发表并在全国征求意见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草案,经修改提交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引起了代表们的热烈讨论。许多代表认为草案比较成熟,也有些代表对草案个别条款提出了意见。有的代表甚至声明:有关条款如不修改,他将投弃权票。4月3日,记者就代表关注的几个问题,访问了人大代表、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江平教授。
记者:对企业法草案中规定的企业权利,有的代表认为多了,有的代表认为少了,您对此有何看法?
江平:企业法制定的初衷,无非是要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是针对长期以来国营工业企业存在的政企不分、行政干预和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弊端提出来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现在也不能说就很大了,因为在计划体制、价格体制、外贸体制、金融管理体制等还没有配套改革之时,企业要有更大的自主权是不可能的。经济体制改革又离不开政治体制改革,而政治体制改革刚刚起步,政府机构职能的转变才刚开始,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的自主权,只能是现阶段能给企业的那部分权利,超越历史条件,是不可能的。目前草案上的规定,是现阶段我们能够做到的最大可能,也是应该做到的。自主经营主要依据是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在现阶段,如果一点不要所有权,完全强调经营权,国家一点不能干涉,那还成什么国有企业。但是,如果国家这方面权力过大,甚至有关部门包揽企业,企业自主权也无从谈起。
记者:有的代表认为草案对党组织在企业中的作用规定得过于“原则”,还有一些代表认为应该在草案中明确妇女、科技、民兵等组织的地位、作用,您对此持什么态度?
江平:厂长对企业全面负责,当然不是要抹煞、削弱党组织在企业中的政治思想工作。考虑到我国企业的特点,在企业法中加上党组织的规定是应该的。但是,党组织的作用不必要写得过细,更详细的规定,应由党章、党组织工作条例去完成。妇女、科技、民兵等工作,在企业中都很重要,但不可能在一个企业法中把什么都提到。企业的中心还是生产、经营,其他工作都是围绕这个中心的。如果把其他方面强调过多,就会冲淡企业的这个中心。我认为不必要把企业中各种群众组织和各种工作都包罗万象地写进去。当然,写的不多或者不写,并不等于就不重视这些组织、这些工作。
记者:有的代表对草案中规定的厂长、副厂长产生办法有意见。如有的提出,厂长人选应由职代会提出,有的提出副厂长应由厂长任命组阁,还有的要求规定厂长的任期,等等。
江平:这些意见都是不错的。但是,我国的面积这么大,要在全国这么多企业中规定一个统一的厂长任期,恐怕不大可能。这些问题,只能在实施细则中,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厂子的大小去规定。我是同意厂长应有个任期,但任期不宜全国统一。
职代会应有权提出厂长人选,但在现时情况下,相当多的企业的厂长还不宜由职代会选举。这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当然,主管部门任命厂长时,要充分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包括职代会的意见。至于副厂长是否由厂长组阁,我认为,副厂长如完全由上级任命,“强行搭配”,效果往往不佳。但是,也不能够实行副厂长由厂长任命,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目前的厂长任职资格制度还不严格,民主管理也未走上正轨,那样搞,很容易造成“一朝天子一朝臣”,影响企业的稳定发展。现在采取副厂长由厂长提名,上级任命,我认为较为理想。因为如果厂长提名的副厂长人选被上级部门否了,厂长还可以继续提名。这样就避免了许多弊端。
记者:企业法草案明确了企业的一些权利,如外贸出口、拒绝摊派等,但不少企业家担心法律规定的这些企业权利实际得不到。
江平:这是可以理解的。我国目前对企业的行政干预和各种巧立名目的摊派实在太多了。旧的体制和习惯的行政管理企业的力量还很强大,所以立法完成后的执法工作仍很艰巨。我觉得解决这个问题首先是政府机构职能的转变。这次国务院机构的调整就是要解决这一问题,从中央到地方,我希望机构改革的步伐更快一些,这将从根本上改变企业经营自主权干扰很大的现象。其次,许多代表反映企业法规定的比较原则,执行起来就可能被打折扣,这就需要尽快制定实施细则,还要和一些具体部门的改革联系在一起。例如,原来企业在外贸方面的权限是最小的,现在外贸体制改革已经开了一些口子,加速配套的改革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根本保障。最后,应当从法律责任上给执行法律以保障。目前的草案已经规定了一些具体办法,但我认为企业对于侵犯它的财产权益的摊派和非法干预,应当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凡是侵权行为,包括政府机关对下属企业的侵权行为,都应由法院来审理,这样企业的财产权利才能得到充分保障。法律既然赋予了企业拒绝各种摊派的权利,企业也要敢于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有勇气同侵犯自己权利的现象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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