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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不算羁押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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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4-06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监视居住不算羁押
  编辑同志:
被告所在单位对被告执行监视居住时,不准被告回家,不准被告与家人见面,像这种情况算不算羁押?监视居住天数可不可折抵刑期?法院在判决时,对监视居住不作羁押处理对吗?请解答。
浙江湖州市医药卫生科技
情报站 俞连云
  俞连云同志:
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防止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在指定的区域居住,并对其行动自由加以限制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监视居住由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由受委托的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执行。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在不离开指定的区域和有人监视的情况下,可以与家人见面或者回家,有时还可居住在家中。
羁押是指依法逮捕或拘留的人犯关押在看守所或其他规定的场所,以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羁押日期可以折抵刑期。由于监视居住并未对被告人实施关押,因而不算作羁押。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不将监视居住的期限折抵刑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本报法律顾问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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