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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夫等在内蒙古代表团联组会议上说 要以改革促民族经济发展 尽快依法给自治区域“放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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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4-07
第2版(要闻)
专栏:

  乌兰夫等在内蒙古代表团联组会议上说
  要以改革促民族经济发展
  尽快依法给自治区域“放权”
本报北京4月6日讯 记者张砚、景险峰报道:深化改革、发展民族地区经济和加快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今天上午成了内蒙古自治区代表团讨论的中心议题。
乌兰夫同志作为内蒙古自治区选出的七届全国人大代表,在少数民族省、区代表团驻地集中的京西宾馆,看到参加内蒙古团联组会的新面孔不少,特别是年轻代表比上届增多,高兴地连连点头称道:“好啊,很好。”几位代表在发言中陈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于1984年5月31日,早已经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颁布,并规定当年10月1日起施行。但实施的结果很不理想。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巴图巴根说,《自治法》在执行过程中,下面遇到大量困难和问题。许多本来应该由自治机关依法办理的事情,往往被上面“一刀切”的政策规定或习惯作法给卡住了。这与我们自己主观努力不够有关,但更重要的是上面没有放权,李鹏代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是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乌兰夫听了代表的发言说,这次人代会开得很好。现在国家给厂矿企业都放权了,不依法给民族自治区域放权,怎么说得通呢。《民族区域自治法》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规定得明明白白。再不放权,这个法就成了一张空文。《自治法》通过快4年了,4年不认真执行,过几年如果仍是这个样子,那还算什么法呢。全国人大民委应好好总结前几年的工作,检查一下各部门对《自治法》实施的情况。其它好说,关键是国务院有些部门没有将《自治法》的有关条文落到实处。当然,哪个部门也不会公开说不放权。贯彻好这个法,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看来要准备作一番艰苦的努力。作为人大代表,必须把《自治法》的精神吃透,有什么要求,存在什么问题,可一条一条向上反映。要上下结合,左右联络,抓几个典型,搞出实施细则,促使各方面都来关心和支援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曾长期在内蒙古自治区工作的全国人大民委副主任李贵在发言中强调,改变民族地区的贫困和落后,根本出路在于以改革促进民族经济的发展。他说,民族地区只有把经济搞上去,才能解决历史形成的事实上存在的不平等。自治区政府主席布赫发言说,内蒙古地上、地下资源丰富,大牲畜和羊只总头数以及畜产品,都占全国的1/4左右。农业发展潜力也很大。去年农牧民人均纯收入425元。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确定,在今后5年和自治区成立50周年前,全区粮食生产、农牧民收入和地方财政,都要上一个新的台阶。经济落后的地方,更需要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
熟悉内蒙古情况的乌兰夫接着说,内蒙古农业有农业的优势,牧业有牧业的优势,呼盟历来是出粮食的地方。2000多万人,那么多耕地,吃粮长期从外边调进,这说不过去。我国有10亿多人口,不解决好粮食问题怎么行呢?内蒙古要努力实现粮食自给,为下一步实现小康水平打好基础。所谓贫困和落后,无非就是两条嘛。一是生产力水平低,二是商品经济不发达。要树立新的观念,坚持改革开放。希望在自治区成立50周年时,内蒙古的经济、文化、科学、教育等各方面的工作,都能够大大前进一步。
联组会结束时,许多农牧民代表拉着乌兰夫等领导同志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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