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7阅读
  • 0回复

保护科技人员积极性 分清罪与非罪的界线 生物磁学专家袁重华被改判无罪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4-11
第4版(要闻)
专栏:

保护科技人员积极性 分清罪与非罪的界线
生物磁学专家袁重华被改判无罪
本报北京讯 被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的生物磁学研究专家袁重华,9日下午被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当庭释放。
1961年毕业于北京钢铁学院的工程师袁重华,从1973年开始,一直从事生物磁学的研究。他发表了多篇学术论文和专著。他研制的磁疗鞋、帽、乳罩等用品全部通过技术鉴定,其中磁疗保健乳罩已获国家专利。
1982年5月和1983年2月,袁重华应北京制帽厂和北京市海淀区永丰工业公司的要求,签订了研制磁疗保健帽、磁疗保健乳罩协议。研究项目的经费由委托方提供。袁重华在研制期间,用上述研制项目的经费购买了照相机、收录机、打字机等物品,价值人民币共14000余元,用于生物医学工程技术的研究。袁重华将照相机一架、收录机一台交他所在单位的同事使用和暂存,其余物品均放在自己家中。袁重华依照协议所研制的产品经技术鉴定后投入生产。
1984年,袁重华在钢铁研究总院生物医学工程材料技术服务部工作期间,为该部自筹资金2万余元。1985年1月,袁重华因公出差期间,从单位自筹资金中,提取了4000元,作为开展业务活动的费用。
1985年9月以后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袁重华徒刑3年。他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袁重华为开发、研制磁疗生物医学工程技术,与有关单位签订了委托技术开发合同,自行从事磁疗技术研究,并获得了一定的技术成果,他在从事技术研制过程中的行为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科技法规和政策;他在缺乏固定试制场所的情况下,将部分科研器材存放家中,以及用于开展业务活动的4000元均不构成贪污罪,应予改判,宣告无罪。(吴恒权 何正良)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