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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孕育 魂系三“分”——《企业法》诞生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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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4-13
第4版(要闻)
专栏:

十年孕育 魂系三“分”
——《企业法》诞生记
本报记者 鲁牧
1988年4月13日。北京。
庄严的人民大会堂中央大厅里,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举行最后一次大会。一项重要议程:表决通过《企业法》。
时针指向8点55分,主席台两侧的电子荧光屏显示:报到代表2839人;9点28分,经过举手表决,结果2826票赞成,2票反对,11票弃权。热烈的掌声宣告:10亿人民特别是企业界盼望已久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诞生了!
她的诞生,标志着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摆脱传统的产品经济管理模式羁绊,走上“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康庄大道;标志着企业不再是政府机关的附属物,开始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它们向政府主管部门的“托儿所”生活告别,登上充满竞争的商品经济舞台,施展才能,大显身手。
恰似“十月怀胎,一朝分娩”。这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企业法》,自1978年最后一个月开始孕育到今天降生落地,为时已有10个年头。
制定一部经济法律经历这么长时间,在新中国的立法史上还是第一次。
当然,这并不是什么人为的“搁浅”、“一拖再拖”,也不是
“无休止的辩论而难产”,而是表现了这部企业大法立法过程的郑重和严肃。它是改革的产物,实践的产物,民主的产物。
改革的产物
《企业法》诞生的过程,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邓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发表了题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著名讲话。在这个实际上是三中全会主题报告的《讲话》中,提出了改革和立法的双重任务。
作为主管企业的国家经济综合部门,深感国家和企业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企业法典。如今满头鹤发的国家经委副主任袁宝华义不容辞地接受任务,于1 979年组织力量开始工作,并在10月草拟出了《国营工业企业法(征求意见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决定成立由国家经委牵头的起草小组。在《国营工业企业法(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于1980年10月间草拟出了《国营工厂法大纲》。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头几年,经济改革的重点在农村。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则在“摸着石头过河”,缓步探索中。因此,无论《国营工业企业法(征求意见稿)》还是《国营工厂法大纲》,都着眼于解决责任制问题,没有也不可能深深触动传统的产品经济管理模式。
1981、 1982、1983三年,中央和国务院陆续颁发了《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这些条例是应急颁布的,带有试行性质,当然要在改革的进程中逐步摸索、完善。
第二阶段:城市改革大潮初起。国家让利,企业扩权,厂长负责制试点,一浪又一浪交替向前。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有力地推动了城市改革的发展。我国工业企业进入大变革阶段。《企业法》的拟定工作继续加紧进行。
为适应改革的需要,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决定,先着手修改关于厂长工作、基层党组织工作和职代会工作的“三个条例”,并于1986年同时出台。同年11月间,中央和国务院发出了意义重大的关于贯彻执行“三个条例”的《补充通知》,在企业领导体制方面有了重要突破,为以后的立法奠定了基础。
第三阶段:全面推行的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初效之好,进一步证明实行企业所有权、经营权“两权分离”的必要和可能。
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党的十三大报告,阐明了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党的基本路线,提出要按照“两权分离”的原则,搞活全民所有制企业,对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作了恰如其分的科学评价。
党的十三大闭幕不久,负责《企业法》拟定工作组织领导的袁宝华、国家体改委顾问安志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宋汝棼一起,接受中央委托组成三人小组,对《企业法(草案)》进行了重大修改。
今年1月12日,《企业法(草案)》通过报纸公诸于众,征求意见。两个月后,六届人大常委会最后一次会议审议了根据各界提出的合理建议作了郑重补充修改的《企业法(草案)》,认为草案基本成熟,决定提交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上述历程说明,《企业法》制订过程和改革深化进程是同步的。改革是立法的主要推动力。改革的需要,改革的成果,是《企业法》立法的重要基础,《企业法》也必将成为推进改革进一步深化的我国基本法律之一——经济大法。
实践的产物
我国的工业企业实行怎样的领导体制,这个长期争论不决的问题,是靠实践解决的。
当从加强责任制、理顺企业行政和党组织的关系入手的《国营工业企业法(征求意见稿)》一拿出来,就有不同的看法和主张。有些同志建议改“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为“实行厂长负责制,党委起保证监督作用”。不少人却认为,这个制度行之有效,只需完善,无须更改。
《国营工厂法大纲》提出了实行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的方案。相当多的同志主张继续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部分同志赞成实行厂长负责制,还有的认为职代会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不妨可以一试。
这些情况的出现并非偶然,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源。解放前,革命根据地、解放区的企业,采取过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厂长负责制。解放后,东北、华北地区又实行过厂长负责制,有些企业甚至建立了“严格的一长制”。但是,自1956年党的八大批判了“一长制”,确定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以来,无论在企业领导体制上还是人们的观念上,对这种模式都僵化了。
如何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领导制度?只能依靠弃旧创新的实践来解决。
1984年初,在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同时,少数企业试行厂长负责制,初显成效。中央和国务院办公厅遂于5月联合发出通知,先在大连、常州两市和京津沪沈4市选一批企业进行企业领导体制改革——实行厂长负责制的试点。随后,试点的范围又有扩大。
厂长负责制的试点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它曾有过“一波四折”的坎坷经历:
——1985年迎春时节,少数企业出现乱发奖金、实物现象,有些人便归咎于“厂长权力太大”。
——夏秋,某些厂长决策失误,个别厂长对党组织不够尊重,有的发生了撤销工会主席职务的事件,经报刊批评揭露,社会议论较多,导致争论的加剧。
——1986年初,全国性的经济工作会议上,有的同志发言又提出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厂长的“人事权”发生异议。
——当社会上出现一股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时,有人竟把厂长负责制视为自由化的具体表现。
但是,试点的实践打开了人们的眼界。沈阳、大连两市几十个企业改变了“决策者不指挥、指挥者不决策”的状况,真正做到了“决策快、指挥灵、效率高、效益好”,适应了商品经济和现代化企业管理的要求。上面所说的那些问题,并不是厂长负责制带来的,因为没有试点的那些企业,同类问题更为严重。如果说有所不同的话,那就是实行厂长负责制的企业,经济效益普遍较好。认识在实践的面前趋于一致。《企业法》的有关条文,也就有了坚实的基础。
“政企分开”、“两权分离”的提出和被普遍确认以及最后进入《企业法》,也有类似的实践过程。
1984年“五四”青年节那天,赵紫阳同志在听取企业扩权情况汇报时,首次论述了“两权分离”的原则。嗣后一两年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探索中,先后进行了城市机构改革、政府部门职能转变的试点,采取了整顿行政性公司等措施,促使政企职责分开。
企业“婆婆”太多是政企不分的弊端之一。一些同志扳着手指头逐个数,上至国务院、下到街道办,企业的“婆婆”不下五六十个,弄得厂长“见庙磕头,见灯添油”。有的厂长满腹牢骚:“在厂是一厂之长,出厂一下变成姓孙(指孙子辈)。身不由己,苦不堪言。”那时节,许多厂长对落实厂长负责制感到信心不足,主要原因就是“上面放权,中间收权,企业没权。”高层次不少人士认为《企业法》的立法时机不成熟,焦点也在如何实现“两权分离”、“政企分开”尚处谜团之中。
“柳暗花明又一村”。借鉴农村改革经验,“包先生”再度进城。1987年初兴起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不仅同实行厂长负责制相紧密结合,将前两年有所起伏的企业领导体制改革引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而且较好地调整了国家和企业的关系,给企业注入了新的经营机制,同时也为实行“两权分离”、“政企分开”找到了可行的形式。企业家、首钢董事长周冠五在一些场合,一再称道“承包经营责任制是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
世上一些事物往往是奇妙的。看来比较简单的事,办起来却成了“老大难”问题;而最难解决的问题,倒成了最易确认的事。关键是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的原理。
正是实践解决了种种矛盾,使《企业法》具备了三“分”——党政分开、政企分开、两权分离——之魂。
民主的产物
《企业法》的10年孕育过程中,始终贯串着一条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的红线。草案名称的多次更改,内容的10多次调整,条文的近百次补充修订,都是调查研究、发扬民主,反复“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结果。
规模较大的调查研究,民主协商对话,就有4次。
——1980年10月,《国营工厂法大纲》拟出方案后,在彭真委员长倡议下,由中央和国务院59个部委抽调人员,组成15个《工厂法》调查组,分赴16个省、市、自治区,了解情况,采集民意。
——企业“三个条例”颁发后,中央又组成70多人参加的《企业法》调查组,到浙江、上海等地进行调查研究。
——1984年7月,中央领导同志率领《企业法》调查组去东北三省,广泛听取省、市和企业负责人的意见。
——1985年,国务院决定将《国营工业企业法(草案)》发给各省市区和国务院各部门以及部分企业,广泛征求意见。
今年1月12日,更将《企业法(草案)》在报上公布,更加广泛、深入地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应该说这是我们立法过程中空前生动的一幕。除台湾省外,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人大、政协、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社会群众团体,先后有组织地专门召开会议,进行座谈讨论。经济、法律、理论、企业等各界许多学者、专家、教授、干部、职工,以国家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政议政,发表意见,提出建议,畅所欲言。一封封饱含赞誉之情、细说长短和建设性批评建议的信件,各地区各部门综合性的报告,从四面八方飞向北京。
社会各界提出的许多意见和建议被吸收了。例如,相当多的人提出,《企业法》需要着眼于调动经营者和劳动者的两个积极性。于是,《企业法》的总则中,增写了“企业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条文。在有关章节条款里,对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再如,关于产生厂长的确认程序以及支持职代会和群众团体工作,乃至基层党组织、工会、青年、妇女等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等等,《企业法》又补充了一些适当规定。
此外,根据各界人士的反映,在条款的表述上作了不少文字修正、修饰,从而使《企业法》更趋完善。
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立和完善民主协商对话制度的今天,《企业法》的孕育诞生不失为一个良好的首创。
《企业法》实现了“面向未来,有所突破,尊重现实,适度超前”。
“中国《企业法》凝结着10年改革的经验,显示着中国的改革又向前跨出了一步。”“这是最勇敢的改革,坚定的意向性声明。”
这是国内外人士对《企业法》的总的评价。
我们确信,认真贯彻执行《企业法》这一企业大法经济大法,我国企业改革必将加速深化,城市经济、政治全面改革的进程必将逐步加快,具有中国特色的新经济体制必将更快地占据主导地位,从而使社会生产力获得更大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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