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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审理两战士被伤害案 依法判处肇事者有期徒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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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4-18
第3版(政文)
专栏:

重庆审理两战士被伤害案
依法判处肇事者有期徒刑
新华社重庆4月18日电 重庆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理了重庆市公交二公司十七路车队少数人严重故意伤害两名解放军战士案件,依法判处主要肇事者杨策有期徒刑3年,明国华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其他有关责任者也分别受到处罚。
去年6月28日下午,解放军某团班长兰俊明、战士宋德新乘坐重庆市公交二公司十七路车队2270号客车,在车上无端遭这路车技工杨策和售票员的辱骂,双方发生口角。当客车抵达牛角沱终点站时,兰、宋二人要下车,又遭杨策等人辱骂,杨策还率先动手殴打兰俊明。这时,司机关上车门,把车开往上清寺。到站后,售票员煽动十七路站上的售票员明国华等数人,上车殴打兰、宋二人。后来,在车队干部和群众的劝阻下虽然住了手,但是,当兰、宋二人下车走远后,杨策、明国华又指使2270和2055号客车追赶两名战士,并把他们分别拖上这两辆客车,围攻毒打。根据医院检查,宋德新上下嘴唇肿胀,粘膜损伤,颈部有长20厘米和10厘米挂痕,胸背部有多处擦伤,会阴部皮肤发红,头、面、胸软组织挫伤,右拇指扭伤。兰俊明面部多处擦伤,右眼巩膜冲血,胸前部压痛。
这一案件发生后,曾受到中央领导同志的关注。中央及四川省、重庆市的有关部门对此案也十分重视。重庆市公交公司表示,要从这一案件中吸取教训,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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