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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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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4-21
第5版(理论)
专栏:

  谈谈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
  唐丰义 胡永明
明确产权关系,确立法人所有权
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关键在于启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包括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第一,确认企业对其营运资产的法人所有权,在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上形成国家对资产的终极所有权(最终产权或原始产权)和企业法人所有权(法人产权)的双重所有权结构。第二,以企业法人所有权为契机,推动国家职能的分解,实现国有企业资产的人格化和多元化。
所谓法人所有权,其实质就在于以法规的形式使企业占有、处置和营运资产的权力规范化、法律化;使企业拥有自己独立的法人资产,可以依自己的意志自由地支配和处置不同所有者投资于本企业的资产,从而真正确立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地位。法人所有权相对于投资者的最终所有权来说,是一种派生的所有权,因而并不改变投资的所有制性质。
企业法人所有权与我们通常所说的企业经营权的最主要区别在于:1、它赋予了企业法人(通常是通过其代表——董事会执行的)对企业资产的直接的、排他性的支配权。企业资产的终极所有者在投资以后,只持有获取资产收益和转让股权的权力,而在法律上失去了运用和支配企业资产的权力。2、企业法人所有权要求企业以其营运的法人资产独立地承担经营风险,盈亏自负,国家作为企业的所有者仅以其投资的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从而切断了企业对国家在财务上的依赖关系和依附关系。3、企业法人所有权的确立,也意味着企业与国家间的关系,不再是行政隶属关系,而是纯粹的经济关系。国家作为企业资产的终极所有者,只能与企业之间建立起平等的商品所有权关系,根据向企业投资多寡和投资效益获取应有的资产收益。
确立企业法人所有权,从根本上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日益深入的客观要求,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呼唤,其实质是要适应商品经济运行的需要,重新构造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如果说,在商品经济的运行中,价格体系上的缺陷和缺乏灵活性,可能带来资源配置上的偏差和收益分配上的不公正,那么,企业缺乏对资产的法人所有权或者说独立的产权,则形不成起码的市场规则和商品经济的制度基础。从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出发,从确立企业法人所有权入手,深化企业改革,有以下一些重要意义。
第一,确立企业法人所有权,有利于使企业彻底摆脱国家行政权的束缚,有力地冲击和改造目前地区和部门割据、行政性分权的局面,在部门、地区和企业之间形成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新型经济关系。
第二,确立企业法人所有权,有利于现代企业家阶层的培育和企业行为的长期化。因为,企业在获得独立的法人产权以后,企业的利益得到了强化,企业的经营者不但要对所有者资产增殖负责,而且要注重企业的长远、持续的发展。资产增殖和市场竞争的双重压力,必然促使企业把资产效益和长远发展放在首位,促使企业行为合理化。
第三,确立企业法人所有权,也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形成和完善,发展多层次的商品货币关系。因为市场体系形成的关键是涌现大量的、以独立产权为基础的营运主体。通过它们在市场上频繁地展开投资和产品、资产所有权的转让等活动,可以推动生产要素在部门、企业间的合理流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形成和完善。
实现国有企业资产的主体化和多元化
产权制度改革的第二个方面,也是较困难的方面,是实现国有企业资产的主体化、明晰化和多元化。这是因为,没有资产的主体化、明晰化和多元化,企业法人制度也难以确立。
要实现国有资产的代表主体化,硬化所有者功能和对经营者的财产约束,首先,必须分解国家职能。不但要使国家对全民资产的所有权与行政管理权相分离,而且要使国有产权与宏观经济管理权相分离,设置专门的、企业化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把现有分散在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所有权职能集中起来。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应该是一种赢利性的专业公司,专门从事国有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参与对国家入股企业的管理,依据资产的收益率、增殖率和安全性,决定资产的投向和从事所有权的转让。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经营还应该是竞争性的和开放性的,应该在全国各大城市和经济区建设一批竞争性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允许和鼓励它们之间展开竞争,进行各种形式的跨地区、跨行业的产权交易,以防止种种产权垄断和特权的产生。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使国家主管部门从干预企业日常事务中解脱出来,专门从事整个国民经济的管理,提高宏观管理的质量;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硬化对企业经营者的财产约束,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除原有体制中“谁都是全民资产的所有者,谁都对全民资产不负责”的弊病。
国有企业所有权关系改革的第二个方面,是通过各种适当的途径分散国有资产,逐步实现国有企业产权的多元化。当代许多国家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在现代商品经济体系中,国有企业实行100%的国家控股未必是最好的选择;根据各类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适当分散国有企业的产权,既不会改变公有制性质,又有助于弱化国家对资产的垄断以及由此派生的对企业的直接干预,促使国有企业产权操作的合理化和对企业的财产制约。
目前,我们的困难在于:怎样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尽快培植出国家之外的多元财产主体。我们认为:鉴于我国历史和其它各方面原因所造成的现有国有资产产权不清、资产边界模糊的现状,为了防止出现低估国有资产价值和化公为私等现象,分散国有企业的产权,首先必须对原有企业的资产总额进行评估稽核,包括对现有固定资产、流动资金、资金赢利率、税后留利等方面的情况作详细调查,在理清企业资产的前提下,通过有价出售的方式,使企业产权逐步分散化、多元化。在目前企业内外部关系没有完全理顺的情况下,实行国有企业产权的多元化,也可以考虑分两步走。第一步,实行资产增量的股份制,即新创办的企业按照股份集资的方式建立,以及原有企业扩大时采取发行股票集资的方法。第二步,再实行资产存量的股份制。
如何培育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元财产主体,在国有企业中形成合理的产权结构?我们的初步设想是:国有企业中产权结构的设置,既要有利于国家的宏观控制,又要着眼于提高大多数国有企业的竞争性。国有资产在企业中所占的比重应根据各类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地位而定。除国家股外,1、应大力发展社会法人股,推动各类信托机构、保险公司、投资银行购买股票,鼓励企事业单位联合投资,建立一批新的法人持股公司;2、承认企业职工的集体股,由企业逐年积累的自有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归企业所有(亏损企业一般可不设此股);3、鼓励职工个人(包括外企业职工)和私人经营者向国有企业投资入股(其数量可作一定的限制),形成公私混合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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