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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第二次(扩大)会议上的闭幕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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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2-01-20
第3版()
专栏:

在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第二次(扩大)会议上的闭幕词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 张奚若主席、各位委员、各位代表、各位同志:
我们这次的会议,从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到今天,整整开了十八天。假如我现在说我们这十八天的会开得很好,收获很大,我想大家大概总不至于说我这话不对吧!
第一、我们在这个会上总结了我们两年来各地民族工作的经验。这个经验一般地讲是很好的。我们在这两年中首先团结了全国各民族,废除了民族间的压迫和歧视,造成了一个真正团结互助、友爱合作的大家庭。这是中国各民族间一件大事情,也是中国历史上一件大事情,值得大书特书。其次,我们在民族民主建政方面也做了很多的工作:现在全国各地已建立了一百一十三个大小不同的民族自治区和一百六十五个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在经济、文教、卫生各方面,也都做了许多极其重要的工作,对于边远地区各民族人民的生活、健康和文化发展也都有极大的帮助,为各民族人民所热烈欢迎。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工作也有很可观的成绩。现在全国各地区有六万左右脱离生产的民族干部。这虽然还很不够,但因只有两年时间,不能算少。抗美援朝运动,在少数民族地区亦有巨大的成就。许多地方踊跃捐献飞机大炮就是一个明证。这些成绩都是很好的,我们以后应在这些成绩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地扩大和加强各民族间的团结和合作。
第二、我们这次会议的中心问题和最主要的任务是讨论民族区域自治问题,并起草一个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法案,提供中央人民政府审核采择。此外,我们对于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的组织以及其他许多有关问题,也都作了充分的讨论和考虑。
在这些各种不同的问题的讨论中,我们明了了许多具体的情况,弄清了许多原来没有弄清楚的思想和政策。举一个例子来说,民族区域自治的意义,在开会前,许多人是不大明了的。可是现在大家都明了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内的,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遵循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总道路前进的,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区域自治”。李维汉主任委员在他的报告中曾解释说:“这是一个总原则和大前提。对这个总原则和大前提,不可有任何的动摇。”这的确是我们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一切具体条文和办法都是由这个基本原则演绎出来的。弄清了这个基本原则,民族区域自治就可以搞得很好;不明白或忽略了这个基本原则,它就一定搞不好。这是关于民族区域自治问题的最重要的一点,我希望我们每个人都能时常把它记在心里。
还有一点,也不妨再说一下,那就是,我们的各少数民族发展的情况不同,经济与地理环境不同,生活习惯不同,与他民族的错综关系也不同,因此,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或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就成为一件极其复杂的事情。因为情形复杂,就不能有一个简单的、一律的、机械的办法。做民族工作的同志一般地都应注意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时尤应注意这些情况。抄袭别处的印板文章是非常危险的。李主任委员对于这一点已经屡次指出,我想这是一个不厌重复的真理,希望大家在实践上能充分注意。
最后,我希望大家回到各地时能本着我们这次开会的精神和了解,帮助政府,帮助各民族人民,贯彻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和民族民主联合政府政策,使这个大家庭发展得更加美满,更加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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