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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集体财产以身殉职 卢顺宝被批准为革命烈士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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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4-22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为保护集体财产以身殉职
  卢顺宝被批准为革命烈士
本报北京4月22日讯 记者颜世贵报道:北京市人民政府今天批准市翔远出租汽车公司司机卢顺宝为革命烈士,表彰他为保卫集体财产,敢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精神。
1987年11月6日下午5时许,卢顺宝驾驶拉达出租汽车,行驶到海淀区万寿路途中,路遇罪犯张景洪、孙君(均系辽宁省朝阳市人,1988年1月9日经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招手要车,声称要去弹簧厂。当车行至丰台区郑常庄蒋家坟村附近,孙犯要车停下后,坐在后排座的张犯用尼龙绳猛然套住卢顺宝的脖子狠勒,接着孙犯穷凶极恶地用匕首照卢的左胸部猛刺数刀,张犯也用匕首刺中卢的左腹部。
卢顺宝临危不惧,反身用拳头打破张犯的鼻子,挣脱绳索,负伤跳出车外,呼喊捉拿罪犯。张、孙二犯见状,慌忙弃车逃窜。卢顺宝追赶在后,直至心脏停止跳动。
卢顺宝,男,26岁,1980年10月参加工作,在市六建公司做油漆工时,曾多次被评为施工队、工程处、公司级的先进生产者;1982年被授予市房管局系统先进生产者;1985年到翔远出租汽车公司后,曾被评为该公司先进生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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