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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力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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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4-28
第5版(理论)
专栏:

  社会团体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力量
  陈金罗 佘德虎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人民结社的热情空前高涨,各种社会团体大量涌现。如何看待这一社会现象,对社会团体采取什么样的态度,是关系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件大事。
社会团体的大量涌现是我国
社会生活逐步民主化的标志
社会团体是指人们为着一定的目的,通过结社成立的各种社会组织的总称。社会团体是社会进步尤其是社会生活民主化的产物。“结社”一词在中国一千年前就见于文字。但在高度封闭的封建社会里,结社既不可能成为社会成员普遍的要求,封建统治阶级也不容许社会团体的存在和发展。只有社会发展到比较开放、法制比较完备的资本主义阶段,即资产阶级民主制已经确立,人们对自身利益有了足够认识,国家法律在一定范围内允许社会团体存在的社会条件下,社会团体才能产生并发展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
社会团体最初虽然产生于资本主义的发展阶段,但它并非资本主义的专有产物,而是社会进步尤其是社会生活民主化的产物。
社会团体在世界各国发展的历史表明:凡是社会生活民主化程度较高的国度或该国在政治上比较开明的时期,公民结社就比较活跃,社会团体发展就快,规模和覆盖面也就大。因此,人们往往把社会团体的状况作为衡量一国社会生活民主化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全国性的各类社会团体近千个,绝大多数是1981年以后成立的。据上海市1984年的统计,1981年前该市有各类社会团体628个,到1984年猛增到2627个,增加了三倍还多。其他省、市、区的情况也差不多。试想:如果没有这几年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逐步完善,如果没有改革、开放、搞活方针所造成的民主空气,人们是不会有这样高的结社热情的,也不可能涌现出这么多的社会团体。这几年社会团体的大量涌现,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搞活方针的结果,是我国社会生活逐步民主化的标志。
社会团体是建设社会主义
民主政治的一支重要力量
社会团体在我国的存在和发展有它的历史的必然性。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虽然消除了社会成员间在利益上剧烈对抗和冲突的经济基础,实现了全体人民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但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存在城乡差别、工农差别、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的差别,人们在职业、收入、爱好、习惯、种族以及心理文化等方面都存在着差别,因而各种不同社会群体的存在是客观和必然的。我们的党和政府是为全体人民的总体利益服务的,但在制定政策时也要充分考虑各不同社会群体人民的具体利益,需要听取各方面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各不同群体的人们也有向党和政府及社会反映表达自己的意见、维护自己利益的愿望和要求。作为不同社会群体代言人的社会团体,正是适应这样的社会要求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社会的需要,是社会团体生长和发展的土壤,也为其提供了广阔的用武之地。目前我国的各类社会团体正以高度主人翁的精神,活跃在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各个领域并发挥着作用。事实证明,社会团体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特别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同广大人民相互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他们既是在党和政府领导下、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活动的社会组织,又是特定社会群体的利益和愿望的代表者,这种中介性的地位,决定着他们是党和政府同各群体群众相互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我国的绝大多数社会团体能够积极地向党和政府及时反映它们所代表的群众的呼声、愿望和要求,也能够积极及时地把党和政府的路线政策向群众进行宣传解释,为密切党和政府同各方面群众的联系作出了积极贡献。
社会团体是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形式。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享有管理国家和企事业的权力。社会团体是广大人民群众在自愿基础上成立的能够有组织地表达其意愿的法人组织,它通过向党和政府经常反映来自群众的呼声、愿望和意见,提供咨询性意见,对党和政府的决策有重要影响。从这种意义上说,社会团体的发展,拓展了人民民主的范围和程度,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一个重要渠道和形式。
社会团体又是党和政府的助手。近几年来,随着各项改革的深入,政府的原有职能尤其是经济管理职能在许多方面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许多行业性社会团体应运而生,他们不受条块的限制,应变能力强,适应社会化管理的要求,在协助政府管理经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生活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在政府部门一时无力顾及的情况下,许多社会团体积极参与,承担了许多政府部门管不了也难以管好的社会事务,兴办了许多社会公益事业,解决了许多社会性问题,成为政府的有力助手。
另外,许多社会团体还发挥自己与群众联系紧密、知识密集、信息灵通、灵活超脱等优势,在宣传改革、普及科学思想和民主意识、培养人才、协作攻关、搞活企业、丰富社会文化生活、对外交往等方面,起到了政府部门难以起到的作用。
加强社团立法,保障
社会团体更好地发挥作用
现在,全世界各个国家的宪法中,一般都有结社自由的原则,并且通过有关法律对公民结社作了许多具体规定。我国建国后的几部宪法,都把结社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规定下来。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还没有一部调整公民结社的法律。
近几年来,我国人民行使结社自由的意识在日益增强,社会团体也已初具规模,并在我国社会主义事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用高度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来衡量,应当承认,我国人民行使结社自由的民主观念和法制观念都还比较薄弱,在行使这一权利和自由时还容易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偏向。很多社会团体带有较浓的“官”气和行政化倾向,这与社会团体的性质是不相符合的,也妨碍其作用的发挥。许多社会团体因其地位和权利义务未经法律确认,还没有完全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其作用也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政府部门对社会团体的管理也存在许多问题。
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了抓紧制定结社法律的要求,体现了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界的一致愿望。尽快制定结社方面的法律,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结社自由的权利具体化和法制化,使公民结社有法可依,对社会团体在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地位和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予以法律确认,是社会团体更好地发挥作用的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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