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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签署命令 我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颁行 义务与权利和现役军官相同但不授予军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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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5-01
第1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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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签署命令
我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颁行
义务与权利和现役军官相同但不授予军衔
新华社北京5月1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邓小平4月27日签署命令,颁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这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部文职干部暂行条例,它的颁发实施,是军队干部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对加强军队干部队伍建设,促进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建设,具有重要、深远的意义。
文职干部暂行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央军委领导同志关于军队要实行文职干部制度的指示制定的。条例共8章27条,对文职干部的性质和地位、编制范围、来源和培养、职务等级、任免、晋升和奖惩、待遇以及最低服务年限和转业、退休等作了规定。这是从我国我军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颁发的一部过渡性的暂行条例。今后随着国家和军队干部制度改革的深入,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再修订出一部体现我军特色、比较完善的文职干部条例。
暂行条例规定,我军文职干部是军队编制定额内不授予军衔的干部,是军队建设的重要力量,也是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由现役军官改任的文职干部保留军籍。文职干部承担着与现役军官基本相同的义务,也享有与现役军官同等的工作、学习、参加政治生活、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的权利。文职干部与现役军官依隶属关系和所任职务,构成上下级或同级关系,工作需要时也可以改任现役军官。
暂行条例对文职干部的编制范围作了原则规定。编制文职干部主要是两类干部:一是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医疗卫生、教学、新闻、出版、文化艺术、体育等单位的部分专业技术干部;二是为机关、院校、医院等单位内部服务的部分行政事务、生活保障干部。师以下作战部队、试验训练部队和保障部队,有的负有作战任务,流动性大,有的驻在边远艰苦地区,原则上不编制文职干部。
关于文职干部的待遇问题,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文职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粮油定量、住房、医疗、休假、家属随队、优抚等生活福利待遇按照现役军官的有关规定执行;由现役军官改任的文职干部,工资水平与现役军官相同。这样,不仅可以保证文职干部的工资待遇不降低,而且有利于鼓励他们为国防建设多作贡献。
暂行条例还规定,文职干部实行任命和聘任相结合的制度。为了保持文职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条例规定了文职干部在军队服务的最低年限。对担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和担任非专业技术职务中处级以上干部的退休年龄,条例作了同国家干部基本一致的规定。这样可以使他们能够在军队多服务几年。
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既有利于达到理想目标,又考虑到我军干部队伍的现实情况;既适应军队现代化、正规化建设需要,又与国家和军队干部制度改革相适应。坚决贯彻执行文职干部暂行条例,对于保留军队专业技术骨干,加强文职干部队伍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一套符合文职干部特点的管理制度,调动广大文职干部的积极性,促进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的建设,将会产生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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