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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人“五四”前夕强调 出版书刊要对青少年成长负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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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5-03
第3版(科教·文化·体育)
专栏:

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人“五四”前夕强调
出版书刊要对青少年成长负责
新华社北京5月3日电 “五四”青年节前夕,国家新闻出版署署长杜导正、副署长宋木文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出版社和刊物都应把为青少年出好书放在工作的突出位置上,这是我们光荣而严肃的历史责任。
宋木文说,一本好书对青少年的成长影响很大。记得1952年,《钢铁是怎样炼成的》刚刚出版,青年们抢着读。这部书不知教育了多少人。
他认为,坏书的作用也不可低估。“一颗子弹只能打死一个人,一本坏书却能腐蚀一大片。”安徽省少年犯管教所抽查了30名性犯罪少年,他们几乎都看过淫秽图书。
谈到这里,杜导正、宋木文的心情沉重。“我们收到许多教师和家长的呼吁信,希望文化出版部门不要为自己赚几个钱,就胡乱出书,要为孩子们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群众反映,近来社会上又出现了色情淫秽读物。杜导正说,这种情况是存在的。有的出版社出的书,充斥色情淫荡内容。这是鸦片,危及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杜导正强调,“淫秽读物”是一个很严肃的概念,有特定的内容。对此种书定性要十分严肃、十分审慎,一定要依法处理。1985年国务院就明确规定淫秽物品的范围:“具体描写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的录像带、录音带、影片、照片、图画、书籍、报刊等等。”
他进一步解释道,许多国家对淫秽读物也是要坚决取缔的,且有不少严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0条也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
为严厉打击淫秽出版物,新闻出版署最近作出以下规定:
第一,对于淫秽读物,要依照刑法规定,诉诸法律,坚决取缔,对于出版者,要依照法律,进行法律制裁。
第二,各出版社要认真检查准备撰写或出版的图书选题,如发现淫秽读物的选题,必须坚决撤销;代制品要立即停止,如发现正在发行、出售的淫秽书刊要禁止发行销售,收缴所有书刊,并写明重要情况,上报新闻出版署审定。
第三,要组织社会舆论谴责以色情文学,诲淫读物毒害青少年的犯罪行为。
第四,目前,应按有关政策和法令,对一切非法出版活动继续予以严厉打击。
对那些够不上淫秽读物,但格调低下的出版物怎么办?宋木文说,这类书刊虽不属取缔惩办的范围,但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不利,要通过各种方式加以疏导。署里准备以适当的经济政策限制这类书的出版。
杜导正认为,取缔坏书只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积极组织多出好书。过去他们和团中央、国家教委联合举办读书活动,仅去年就向孩子们推荐了100多种优秀少儿读物。一些省、市的出版部门也搞了类似活动,反应很好。
他披露,新闻出版署拟设立国家图书奖,评选优秀少儿读物是其中的重要方面。近日,他们还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评选近几年的优秀少儿读物。
出版界如何处理好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杜导正和宋木文提出,应该在改善经营管理上寻求经济效益,绝不可为了赚钱,不顾后代。倘若二者发生矛盾,经济效益一定要服从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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