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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构造企业制度 建立完善市场机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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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5-05
第5版(理论)
专栏:学术动态

重新构造企业制度 建立完善市场机制
由中国社科院工经所、北京大学法律系、北京青年经济学会、吉林省社科院法学所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共同主办的“企业制度和市场制度的法学经济学研讨会”,最近在北京举行。来自全国法学界和经济学界的中青年学者,就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性问题——企业制度和市场制度,从法学和经济学的角度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越来越多的问题已成为法学和经济学的双边问题,需要把法学和经济学两个学科的知识和方法结合起来加以研究和探索。大家认为,经济学理论本身包含着民法前提,市场的正常运转是以参与市场的人具有充分的民事权利为基础的;同时,经济学原则又是社会处于经济发展和制度变革时期的立法和司法的重要标准。近些年来,国外兴起的新制度经济学和经济分析法学就是经济学和法学相结合的理论成果,也是联结双方的理论纽带之一。它们共同的特点是致力于探讨经济效益与发展等包括法律在内的经济制度之间的关系。经济运行需要规范和保障。法律因素既表现为经济运行的前提条件,又表现为经济运行中的规范和结果。严密、科学、协调一致的法律可使经济的产权关系明晰化、内部组织合理化、运行过程高效化和秩序化,从而降低交易费用。而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只有贯穿效率原则才能发挥法律对经济的引导和规范功效。随着我国企业和市场制度的改革,千差万别的经济生活要求以法作为价值判断的尺度,以求得统一规范的确认。这既为法学和经济学提供了认识现实问题的共同思维方式,也使得从不同角度对同一问题的研究相得益彰。
大家提出,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在设计企业制度、市场制度和整个经济体制的模式时,要兼顾公平和效率。公平和效率是一个社会的两种主要美德和最重要的价值。无论法学还是经济学,在进行价值选择时,都不能把其中某一个价值绝对化,既不能无视社会公平的要求,也不能膜拜低效率的公平。两者在价值序列中的次序是依社会需要的变化而变化的。在经济增长成为一种主要矛盾时,效率原则就应被优先考虑。在我们这样一个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国家,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提高效率应当处于首要地位。在着手培育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现阶段,强调这一点尤其必要。只有在提高效率的基础上,才能实现更高层次的公平。进而达到效率和公平的统一。我国目前的改革和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就是要取缔非公平行为,保护有效率的公平竞争。
在谈到企业制度的建立时,部分同志指出,企业制度要从“两权分离”的路子上走出来,不能离开产权来讨论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财产权的确立是经济交往正常化的逻辑起点,符合效率原则的财产权利体系有三个标准,即财产权的普遍性、排他性和可转移性。重新构造社会经济微观机制的核心就在于以新的产权制度来规定经济主体的交易界区,使之不能以他人或国家的财产去冒险而又不负(或不能负)财产责任。因此,国家所有制企业的产权关系只有从混浊状态走向清晰化和具体化,企业正常运行机制才有可能建立。我国企业改革的逻辑顺序应该是:第一步,明确产权归属;第二步,国家所有权的适当调整;第三步,企业经营机制的改革和建立。
关于市场制度的建立,大家认为,只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才能顺利实现资源从低效率利用者手中流向高效率利用者手中。契约是实现资源合理流转的法律形式,这种形式可以减少资源流转的不确定性和不安全性,可以提高高效率使用资源的动机和信心,使生产和交换最大限度地排除其他因素的干扰,实现经济的持续增长。所以,完善契约制度,是建立和完善市场机制的核心。
(杨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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