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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条文解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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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5-07
第2版(经济)
专栏:

《企业法》条文解说
二、“企业必须有效地利用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实现资产增殖;依法缴纳税金、费用、利润。”(见第六条)
有效地利用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实现资产增殖,是作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的企业,对全民所有的财产所必须承担的义务。《企业法》的这一规定,对防止和克服企业的短期行为,在企业的资产利用上实现责、权、利三者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这里所说的有效地利用,既包括努力保障企业财产的完整、完好,不能滥用、损坏,也包括防止企业的财产闲置不用或用之不当。企业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企业财产的使用效率,并通过生产经营活动,使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价值不断增加、生产规模不断扩大。
资产增殖既可表现为实物数量的增加,也可表现为货币形态的增殖。实现资产增殖,主要依靠企业挖掘内部潜力,加强经营管理,不断实现技术进步。企业的税后留利,要按规定大部分用于发展生产;留给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要专款专用;企业按规定出租或者有偿转让固定资产所得的收益,要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等。
企业依法及时地、足额地向国家和有关部门缴纳税金、费用;利润,是企业正确地履行其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的具体体现。也是稳定国家财政收入,调节各方面物质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
税金是国家根据预先规定的税种税率征收的一部分企业盈利。主要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盐税、所得税、调节税、烧油特别税、建筑税、工资调节税、奖金税等和一些地方税。
企业依法缴纳的利润,是为适应国家调整利益分配关系需要而上交的另一部分企业盈利。普遍推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以来,已出现各种形式的利润上交包干。上交利润基数一般以上年上交的利润额(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的企业,是指依法缴纳的所得税、调节税部分)为准,实行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
企业依法缴纳的费用,是指企业除上交的税、利以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而另行上交的资金。它在本质上不同于各种摊派。费用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占用费,流动资金占用费,排污费,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统筹退休金,待业保险金,教育附加费,上级主管机关管理费,公路养路费,人防工程费等。这些费用,有的在成本中列支,有的从盈利中提取。
在上述税金和费用中,有些是国家根据一些企业的不同情况专门设立的,并非对所有企业一律征收。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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