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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监察制度摭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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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5-07
第8版(每周文摘)
专栏:

我国古代监察制度摭谈
中国封建时代的政治制度内部,有一个很重要的制约系统,即对官僚机构和官吏的监察。公元前221年秦灭六国后,在皇帝之下设置三个最重要官职: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并称三公。丞相掌政务,太尉掌军务,御史大夫掌监察。这种体制奠定了中国两千余年官僚政治的基本格局。所以明太祖朱元璋说:“国家立三大府,中书总政事,都督掌军旅,御史掌纠察。朝廷纲纪尽系于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
汉承秦制,监察机构称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一面参预朝政,一面有“制临百司,纠绳不法”的监察权。唐代监察机构内部形成更严密的三院制:台院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殿院掌殿廷供奉之仪式;察院掌巡按郡县和对六部的稽查监察以及监军等。唐代监察制还有一个特点是御史参预司法审判:重大案件“则诏下刑部、御史台、大理寺同案之”。这延续到明清,人称“三堂会审”。历史上出现过许多刚正不阿、不畏强暴、勇于纠弹不法的御史,对伸张正义、澄清吏治起过积极作用。
对地方的监察制度,秦时也已确立,郡一级派有常驻的监察御史。汉武帝将全国划分为13个大监察区,设刺史负监察之任。刺史秉皇命监察,可以直奏皇帝,所以能起到澄清地方吏治的作用。唐代对地方监察由察院负责。明清时期,御史台改为都察院,派出巡按地方的称巡按御史,系“代天子巡狩”,权力很大。
对政府部门公务进行经常性的稽查和监察,开始于唐。这种制度到明清时发展得更为完备,设六科给事中。其主要职责为对六部公务的稽查、监察。
封建社会君主专制统治下的监察制度,当然有很大局限性。例如,监察的最后结果要取决于皇帝的个人意志,弹劾也常常成为皇帝控制官吏、官吏互相攻讦的工具,监察官员本人也会发生贪赃枉法的腐败问题等。但从总体上看,它对调节统治者的内部关系,保障统治机器的正常运转,澄清吏治,还是起过积极作用的。
(摘自《学习与研究》 第2期 颜吉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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