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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处分不能代替法律制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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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5-08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党纪处分不能代替法律制裁
编辑同志:
今年1月,湖北省随州市委发出关于处理一起非法拘禁、审讯事件的通报,对这一事件负有主要责任的新中乡党委书记李承武和乡长宋立清分别被给予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乡武装部长万国文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其他有关参与人员也受到处分。
去年8月的一天下午,湖北省随州市烟叶经理部书记刘振友等来到新中乡,听了乡政府有关当地烟叶外流情况的介绍后提出:如果有人套购烟叶,要抓住人证物证,便于到省烟草专卖局打“官司”。当晚,新中乡党委书记李承武、乡长宋立清指派乡武装部长万国文带领乡机关干部和税务、治保、烟叶管理员等十余人,分头进行抓“烟贩”的大搜查。
晚11时许,他们先后将应山县农民冯连义等6人强行带回乡政府,捆绑、搜身、审讯。随后,李承武、宋立清约副乡长谌祖国、妇联主人王凤等人将女青年刘小友带回乡政府王凤寝室内,由王凤摘下刘小友的手表,逼她脱去上衣和长裤,对她搜身检查,由宋立清和谌祖国对她连夜审讯。第二天,那几个“父母官”又将杜满堂等4人带回乡政府,对他们拳打脚踢,审讯数小时。被新中乡党委书记、乡长等人非法拘禁、审讯的冯连义、刘小友等11人中,有10人被捆绑,9人被罚跪,8人被打,4人被关押,被没收现金共1270多元以及手表等物。
我国刑法第143条规定:“严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违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显然,这是一起非法拘禁案,理应依法惩处。
湖北省应山县委办公室 黄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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