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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中的交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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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5-10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信访调查

办案中的交易
本报记者 李而亮
去年11月和12月底,河南灵宝县人民检察院的陈庆华、胡世增二同志两次来本报上访,反映他们检察院的个别负责人在承办一起经济犯罪案中,向案犯亲属索贿的问题。为此,记者前往灵宝县进行了调查。
这起经济犯罪案的简要情况是:1985年1月,被告赵振渠等4人与灵宝县工商银行安底办事处的代办员王军红、会计申建锋合谋,从这个办事处偷偷支取了28.6万元,到广东贩回彩色电视机109台。1986年1月14日,灵宝县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对王军红、申建锋等人立案,被告从广东贩来的109台彩色电视机也交到了县检察院。按规定,当案件审结后,这些电视机应由物价、工商、财政等部门共同作价处理。但是,副检察长杜志鳌在案情尚未查清的情况下,就擅自责令承办此案的人,把这批电视机作价处理给本单位干部、三门峡市检察院、县政法委员会、县公安局、县工商银行、县委组织部等单位的领导干部及关系户。原来进价平均每台1190元的彩色电视机,他们却以100—400元的价格售出,价格最低的一台18英寸彩电,只卖了45元。被告共花约14万元购进的彩电,只作价2.5万多元。与买进价相差11万多元,这笔“进销差价”县检察院让被告家属赔偿,而且把这作为被告能否免诉的主要条件。被告马国政在1986年6月1日被捕,6月2日交了1.5万元钱,6月3日就被免诉放回家中。
1986年7月下旬,杜志鳌带人外出办案,当时县检察院没有汽车,杜志鳌就向被告王军红的姐夫张健民(司机)借车。张因没有征得所在单位领导人的同意,只好由自己垫付每天50元的台班费,开车载着杜志鳌等3人到了巩县、郑州、徐州等地,历时8天。张健民一路上不仅要开车,还得管县检察院3名办案人员的吃喝,包括饭菜烟酒、西瓜汽水。据张健民说,这8天,光有帐可算的吃喝费用就花了700多元。
杜志鳌听说张健民所在的单位有钢材,便提出要为他个人购买1.5吨。当他知道张健民近期要去西安为单位职工购买液化气灶时,又让张健民为他捎买1套。1986年8月21日,张健民给杜志鳌送去液化气灶1个,气罐1个,价值共346元。去年1月,张健民从仓库提出1.6吨钢材,给了杜志鳌1吨,以国家平价折款764元。杜志鳌收下这些东西后,一直未将钱交张健民手中。直到去年5月份,县检察院的陈庆华、胡世增向上级揭发了这些事,杜志鳌才把钱分几次付给张健民。巧合的是,张健民给杜志鳌弄到钢材之日,正是王军红得以“取保候审”回家之时。
以上情况,只能说是这个案子涉及的一部分问题,而不是全部。在这个案件中,到底有多少被告亲属送礼,检察院有多少人收礼,还有待进一步调查。灵宝县的知情群众,对这一案件很关注,包括花了钱的被告家属,都在等待这桩案子如何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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