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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犯法 理当严惩——《永州治安队员无故毒打群众激起民愤》一文发表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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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5-10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来信综述

知法犯法 理当严惩
——《永州治安队员无故毒打群众激起民愤》一文发表后
4月13日,本报第5版发表了读者来信《永州治安队员无故毒打群众激起民愤》后,在广大读者中引起了强烈反响。截至4月底,本报收到各地读者写来的反应信200余件。来信中有党政干部、工人、教师、学生、军人、公安干警等。
激起民愤
读者异口同声地谴责永州治安队胡林等人的违法行径。河北宣化钢铁公司机修厂附属企业公司刘宏说:“读了这篇骇人听闻的报道,激起了公司全体职工的极大义愤。职工们自愿结合,组成了一个个讨论小组,申斥这种执法人员严重犯法的行为。”原写信人之一、湖南永州市(注:原稿零陵编者误为醴陵市)广播站唐柏荣反映:“人民日报的批评报道在永州市激起了强烈反响,人们纷纷谴责这伙歹徒的丑恶行径。朝阳乡群众到处都在议论此事,要求上级严肃查处。”湖北仙桃市张沟镇个体劳动者协会乔新祥代表该会500多名会员执笔给本报来信说:“治安人员理应是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秩序的卫士。但永州治安队胡林等人的惨无人道的暴行之类的事件,严重地败坏了党风、社风、警风,玷污了头顶上的国徽的尊严。”中国刑警学院学生朱奇慧读完报道,半夜起来给本报写信道:“我是一名公安大学生,深为在公安队伍中有这些蛀虫而难过;更为有的领导人对此处理不力而惋惜。”“我们抱怨警民关系搞不好,为什么不找一找自身的原因呢?”湖南邵阳市郊区人民检察院部分干警来信说:“胡林等人的残暴行径完全丧失了公安干警最起码的职业道德和人的良知。他们用手中的武器与人民为敌,是我们公安队伍中的败类。”
不是鲜见
一些来信就“永州事件”联系到自己周围的情况和所见所闻,说明这种事不是鲜见,也决非偶然。中国轻工干部学院政工系崔丰田等3人来信说:“在普法教育的今天,发生在公安部门的一些令人费解的现象使人担忧:治安警察可以不问青红皂白地随便训人甚至打人,交通警察可以随意拦车搭车而不违反交通规则,警察骑摩托车可乘好几个人,也无须戴头盔。对于这些特殊公民,人们却敢怒不敢言。”内蒙古集宁市公安局刘生富说:“广大公安干警为国为民日夜操劳,受到人民赞扬。但极个别败类却给金色盾牌抹黑。这类人虽为数极少,但在群众中造成的危害极大”。
分析原因
一、少数司法人员素质低下。厦门大学法律系杨玉章说:“目前有个别公安人员的法纪素质差,他们对群众吆三喝四,自己却不能被冒犯一点,否则就暴跳如雷。”一些读者来信呼吁,加强执法人员职业道德、法制观念教育是当务之急。
二、执法队伍要继续整顿。河南南阳县粮食局孙晓阳、王理说:“‘永州事件’从一个侧面说明我们的执法队伍多么需要整肃,多么需要加强执法队伍的自身建设。”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王军等8位同学说:“要纯洁政法队伍,必须不断清除政法队伍中的腐败分子。”
三、有的司法机关对执法犯法者处理不严,从严治警还没有落到实处。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丁殿广说:“在加强民主与法制的今天,个别公安人员如此践踏法律,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关部门对执法人员犯法处理不严,甚至护着,客观上起了纵恶的作用。”黑龙江富裕县广播电视局石陌说:“长期以来,有的执法机关对自身所处的地位认识不足,不注意对干警进行遵纪守法教育,被一种执法者的优越感所迷惑,误以为执法者不存在违法,个别干警甚至以法律的化身自居。”
四、司法行为缺乏社会监督。内蒙古兴安盟党史办公室姜明生说:“我们的司法行为还没有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有些公检法部门,不依靠群众,不听取群众对执法人员的意见,失去了社会的监督。”
要求严惩
为了严肃法纪,对胡林等执法者犯法应绳之以法,决不能姑息。这是来信众口一辞的要求。他们认为——
不严惩,依权仗势者逞凶,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遭到侵犯,就会助长歪风邪气的猖獗。沈阳热电厂党委副书记张春日说:“普通群众在公安人员手里和执法机关内遭此大难,人民的公民权利何在?”
不严惩,法律尊严被亵渎,法制建设就要受影响。黑龙江富裕县石陌说:“维护法律的尊严首先要从执法机关做起。那种执法犯法的活动,对社会的危害更大,影响更坏,使我们的法律显得苍白无力了。”
来信一致强烈呼吁,对胡林一伙严重犯法者,不依法惩处就不足以平民愤。“永州事件”的受害人之一、朝阳乡蒋家田小学教师李政来信说:“3月5日我们遭到永州市治安队少数人毒打,情况已见诸报端。但负责此案的政法机关无动于衷,迟迟不予处理。”河北张家口市桥东区人事局梁志文说:“我们不希望只从报纸上看到有关部门做出‘批评教育’、‘纪律处分’、‘调离公安系统’之类的答复。”中南财经大学曲卫国说:“永州市司法机关要为民作主。”
本报群众工作部 郑洪深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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