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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与裁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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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5-11
第2版(经济)
专栏:经济漫笔

规则与裁判
王伯勋
竞争要有规则,没有规则便无章可循,也不可能有真正的竞争。但是,光有规则还不够,还得有裁判,没有裁判的规则仍等于零;裁判素质不高,误判、漏判,甚至错判、歪判,竞争规则也起不到保护和促进竞争的作用。
据报载:一个体户偷税漏税一万多元,当被发现后,他找到税务所的熟人,带去一份“厚礼”,说上一堆“好话”,居然“逢凶化吉”。说明执行者对于“规则”的实施太关键了。当然,这个税务人员受到了法律制裁。这仅是一个例子。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大多数“裁判”还是合格的,有些还是优秀“裁判”,但不称职的也不少。有的当“裁判”不熟悉规则,遇到问题,胡判乱判;有的“裁判”被熟人、关系网包围,打不开情面;有的只认权力,不问是非,没有权的活该倒霉;更有甚者,把执行“裁判权”当作捞钱的良机……如此等等,竞争岂不乱了套,什么自由竞争、公平竞争、合法竞争,都成了空话。此例一开,必然不正当竞争蜂起,政风、社会风气受到污染。
一些事实证明,任何规则,一旦被执行者曲解、歪用,规则就成为制裁守规行为、保护和放纵违规行为的手段。结果,与裁判威信一起丧失的,还有规则的权威和竞争被扼杀。
我国的商品经济刚刚起步,市场机制发育还很不完善。一方面,竞争还缺乏完整系统的规则;一方面已有的竞争规则,由于种种原因,还没有在竞争中被有效准确的执行。因此,在大力制定完善竞争规则的同时,还必须整顿“裁判队伍”,提高“裁判”素质,个别不合格乱用“裁判权”造成损失的,应依政纪法纪处理。竞争要有规则,更要有好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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