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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条文解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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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5-11
第2版(经济)
专栏:

《企业法》条文解说
三、“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见第十四条)
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及其他财产。这是全民所有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物质前提。
《企业法》规定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既是国家对这些财产拥有最终所有权的体现,又是企业对这些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权利的有力保障。
保护全民所有的财产不受侵犯,是我国所有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我国的宪法、民法、刑法以及经济法规、行政法规,为保护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不受侵犯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内容主要包括:全民所有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盗窃、贪污和毁坏;企业必须对国家财产负起责任,有效地利用和维护国家财产,保证其完整、完好,加强保卫工作,防止盗窃、爆炸、火灾等案件和事故的发生;在企业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时,必须注意保护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企业有权拒绝任何机关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
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任何名义或借口侵犯企业财产时,企业和国家有关部门都有权分别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不受侵犯。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现实生活的实践,从法律上保护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不受侵犯,主要是运用民事、刑事、经济、行政等制裁手段。例如,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财产,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玩忽职守,致使企业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以及其他侵犯国家财产触犯刑律的人,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有关行政、经济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要分别给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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