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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制是深化改革之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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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5-12
第5版(理论)
专栏:

承包制是深化改革之路
高狄
承包制是实现两权分离,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有效途径
1987年,全国已经有近80%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了承包经营责任制,这是我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发展。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把企业搞活,关键是处理好国家和企业的关系,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在实践中,采取什么形式实现两权分离,使全民所有制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几年来我们作了多方面的探索。实践证明,承包制是一个可行的路子。通过承包制,有可能推动企业改革乃至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承包制的首要功能,就在于用经济合同的方式把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代表的国家,与作为生产资料经营者的企业,从原来政企合一的隶属依附关系,转变为政企分开、双方有各自独立经济利益的经济关系,从而使企业具有真正的经营自主权。
企业有没有经营权,最终要看企业有没有财权,也就是要看企业在其创造的纯收入中能够自主支配使用多大份额。这是激发企业和职工积极性的机制。如果经营得好,可以支配的份额能够相应增大,企业就有积极性;反之,企业经营好了,也不准多留,经营权就是空的,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就无从谈起,甚至还得吃国家的“大锅饭”。
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总原则是:“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上交的利润基数一般以上年上交的基数,或以承包前二至三年上交利润的平均数为准,实行大包干、递增包干等。这样,一方面可以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因为上交的利润基数是一个“死数”(即使实行递增包干的,也可以计算出上交的固定额),超过这个“死数”的超收部分,企业有权自己支配,国家无权增收。这就给企业开辟了一条活路:可以从超收中取得自我积累的资金而实现自我发展。企业办得越好,超过利润基数越多,企业留的也越多,职工的收入也能随之增长。在正常情况下,企业超过承包基数多,就表明劳动生产率提高,生产规模扩大,经济效益提高。去年5月在全国推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后,很快扭转了预算内企业实现利润持续下降、国家财政收入滑坡的势头,其缘由就在这里。
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由于在利益分配上较为恰当地处理了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使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都得到了好处,因而成为当前两权分离的一种较好的形式。这种形式是在新旧经济体制转换时期各种客观经济条件相互制约中产生的,是在改革的实践中筛选出来的。在商品经济不发达,全民所有制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价格还远没有理顺,各个产业部门的平均利润率还没有形成的现阶段,采取这种形式是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
“确定基数具有主观随意性,企业的状况不取决于市场而取决于企业同政府讨价还价的能力”。这是对承包制的一种疑虑。现在,由于国务院已经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这种顾虑应当消除了。《条例》第十条,总结了几年来坚持承包的企业的成功经验,明确规定了承包基数的客观标准,已经为消除承包中的主观随意性提供了依据。再加上引进竞争机制,通过招标投标,基数就可能订得更为合理。
“承包制不规范”。应当承认,现在还不规范。但在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上,能否用规范化的办法,并不取决于人们的主观愿望,而是取决于客观的经济条件。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个基本特点是生产力不发达。这不仅表现在生产力总水平落后于发达国家,而且表现在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地区、部门、行业之间,同一个部门或行业内的各个企业之间,在技术水平、装备程度等方面都存在着巨大差异。我国工业基础差,人口多,就业压力大,财力又有限,国家只能有重点有步骤地装备某些部门、行业和企业,因此,这种不平衡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由于这种不平衡和价格不合理,各个企业之间必然存在着不同的劳动生产率和不同的资金利润率。这就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起步时及以后长期内所面临的客观实际。在这种情况下,处理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不可能用规范化的办法,一步到位加以解决。只有经过经济体制的全面改革,把价格和其他问题理顺了,才有可能规范化。由不规范到规范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急了不行。承包制有可能把由于外部客观因素而引起的企业之间的差异加以消除,通过对不同企业的不同承包基数和递增比例,把各个企业放在同一个起跑线上。这样,既不鞭打“快牛”,也不照顾“懒牛”,企业就可以在大致平等的条件下展开竞争。
承包制可以为价格改革创造条件,可以使投资主体由国家逐步转移到企业,推动投资体制和计划体制改革
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并不否定价格改革的必要性。价格体系不合理,是当前突出的矛盾。理顺价格体系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是价格体系怎样才能理顺。
由于生产力水平低,总需求超过总供给是一种长期难以完全避免的经济现象。经济发展慢,价格的扭曲以及产业结构不合理,同这种供需不协调有很大关系。这是旧体制的弊端所造成的一个历史事实。在国民收入没有大幅度增长的条件下,通过价格改革改变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增加某些部门的份额,必然要以减少另一些部门的份额为代价。试图这样来改变既得利益结构,必然“捉襟见肘”,引起种种矛盾,甚至影响社会安定。当前普遍推广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可以从调动企业内部的活力着手,提高经济效益,增加社会供给的总量,并且用国民收入的增量部分逐步增加能源、交通、生产资料等薄弱环节的投入,用渐进的办法改变国民收入在各部门之间分配的格局,促进商品生产的发展。在国民收入总量增加到一个新的水平时,再采取必要步骤进行全面的价格改革。在这之前,只能视条件进行局部的“微调”。这种价格“微调”,在确定承包基数时要考虑在内,使企业能够承受、消化、缓解价格改革时可能引起的社会震荡,并为价格改革的平稳推进创造条件。
“普遍实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会不会包死产品结构、产业结构,阻碍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从几年来承包制的实践看,不会。在基数包死之后,企业为了确保上交,超收多留,必然要以前所未有的劲头采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调整产品结构。企业承包企业,这是承包制的新发展。这种承包形式,可以在不增加投资的条件下,促进技术力量、原料、厂房设备等各种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从而扩大生产能力。事实上,在实行承包制的过程中,我国的产业结构正在不断进行着局部的调整。
在这个调整过程中,一个值得注意和研究的问题是:承包制中“基数调节”这一新的经济杠杆的作用。
所谓“基数调节”,就是在确定承包上交利润基数时,对于那些应当扩大生产、进行技术改造的短线企业,把上交基数的递增率定在实现利润增长率以下,有意识地把实现的利润多留一些给企业,扩大企业自留基金的数额,同时用承包的形式把相应的技术改造和扩大生产的责任指标包给企业去完成。反之,对于那些需要控制其生产规模的企业,上交基数就要相对订得高些。“基数调节”不仅可以用于一个企业,也可以用于整个行业。不仅可以用于赢利的企业,也可以用于亏损的企业。承包制的“基数调节”在一些部门和大企业的运用,有利于企业扩大生产的投资从以国家为主逐渐转到以企业自筹为主。企业自筹,包括企业自留资金,也包括企业之间互相参股,还包括用发行股票、债券等办法筹集社会资金。总之,实行多渠道筹集资金,而不是只靠国家投资,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新趋向。这一趋势显示了对投资体制进行根本改革的可能性,而且也表明了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企业可以而且有必要实行各种形式的股份制。改革也必然要由分配领域逐步深入到所有制领域。这对于实现从旧的产品经济体制向新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的转变,从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企业逐步成为投资主体之后,国家投资就可以集中于公共设施、非生产领域以及少数必须由国家兴办的生产性企业。投资体制的这种根本变革,也必然带来计划体制的根本变革。国家计划机关的职能将发生根本变化:从主要分钱分物转变到制定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对国民经济实行间接的宏观管理。
李鹏同志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是增强城市经济活力的重要手段,并能为其他方面的改革创造条件。”承包不能代替一切。但是,从承包制起步,沿着改革的目标走下去,就有可能顺理成章、一步一步地完成企业内部经营机制改革、价格体系改革、财政和投资体制改革、计划体制改革、劳动工资制度改革、企业人事制度改革,以及扩大地方权限,打破地区分割、部门分割,完善市场机制,实行股份制等等,把我们的国民经济逐步转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轨道。可以说,实行承包制是深化改革的必由之路,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历史性选择。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企业法》明确规定:“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企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形式。”有了法律的保障,承包经营责任制就可以更加深入地推行,并在实践中加以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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