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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案件的思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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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5-13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两起案件的思考
本报记者 苏宁
如今,官司的种类越来越多。最近在北京政法界引起颇多关注的一起官司,过去就闻所未闻。这是一起维持社会治安的联防队员,诉公安机关的官司。
去年12月21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北京站联防办公室联防队员王滨不服北京铁路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申诉裁决一案。今年2月22日,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北京铁路公安局1987年12月17日第5号治安管理处罚申诉裁决。”北京铁路公安局不服此裁定,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核。3月30日,北京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案情始于去年9月4日晚。北京铁路公安局民警宋军,下班后身着便服到北京站办事,在“近郊进站口”发现一名正在高价倒卖火车票的不法分子,便上前将其抓获,令其到车站派出所接受审查。该不法分子倚仗人多,非但不服从,反而与同伙一起扑向宋军。正在这时,北京站站前联防办公室的王滨等几名联防队员在站前派出所一名民警的带领下来到现场。宋军见到身着警服的民警,马上向其言明:“我是铁路警察,他倒票我抓他。”王滨等人不但不协助宋军抓获倒票的不法分子,反而与不法分子一起殴打宋军,其中王滨打得最凶,他揪住宋军的头发(当时宋的上衣已被撕烂),用膝盖撞击宋的前胸。而后他们又强行将宋军带到联防办公室。在这个过程中,联防队员对倒票的不法分子不闻不问,任其离开现场。
王滨等人为什么要这样干?经事后调查,当时被宋军抓获的倒票人叫李伟,原来曾是这个联防办公室的联防队员,他表哥至今仍是这个联防办公室的主管领导,李伟与这些联防队员们过往甚密,关系极好。
12月9日,北京铁路公安分局在充分调查取证、获得了证明王滨违法事实的大量证据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8条的规定,给予王滨行政拘留15天处罚,并赔偿经济损失。王滨不服,向北京铁路公安局提出申诉。12月17日,北京铁路公安局认定王滨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维持原裁决。王滨接着起诉到东城区人民法院,于是就出现了本文一开始提到的结局。
东城区人民法院为什么要撤销北京铁路公安局的裁决书?法院的裁定书上是这样写的:“本院认为:北京铁路公安局认定王滨殴打该局民警,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事实清楚。但在给予原告王滨的处罚裁决中适用法律不当,为此,被告北京铁路公安局1987年第5号治安管理处罚申诉裁决应予撤销。”这就是说,北京铁路公安局在事实认定方面是得到了法院的确认的,问题出在适用法律条款上。北京铁路公安局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7款给予王滨处罚的,该条款是这样规定的:“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据东城法院审判人员的口头解释,因为王滨在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时使用了暴力,所以使用这一条款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同样是殴打民警,同样是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去年9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也受理了一起同此案性质完全类似的案件:1987年8月23日,由牡丹江开往天津的152次列车乘警王少全依法执行职务时,该列车一名乘务员进行阻挠,先是打骂王少全,后又将被询问人拉走。天津市铁路公安局9月24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7款和第22条第一款作出裁决,给予该列车员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该列车员提出申诉,北京铁路公安局维持了原裁决,于是该列车员将案件起诉到法院。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1987年11月3日作出裁定,认为北京铁路公安局的裁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运用法律得当,应予维持。
为什么同样性质的两起案件,两个法院会作出截然相反的裁定?记者不禁想起有关北京一案的种种传闻:早在北京铁路公安分局刚刚着手处理这起案件时,就有人给办案人员捎来口信:“你们知道王滨是谁吗?他是某首长儿子的内弟,已经有人跟有关部门打了招呼”;案件到了东城法院后,法院承办人员也几次向铁路公安局的同志介绍王滨的背景……这些传闻无法核实,但有两个问题十分费解:为什么性质类似的案件会有相反的结果?立法和司法活动的宗旨是什么?“未使用暴力”者尚且可以拘留,而“使用暴力”者反而无法处置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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