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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伯父母生活几年,是否构成过继关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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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5-13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我和伯父母生活几年,是否构成过继关系?
编辑同志:
我伯父伯母身边无子女,我的大姐从小被他们收为养女。
1977年,伯父患脑溢血后半身不遂住院,当时大姐和她爱人都在部队服役,伯母一人照顾病人有困难。同年7月,我就来到伯母家一同照顾病人,替我姐姐尽了晚辈的义务。1985年伯父去世后,我仍与伯母生活在一起。1986年伯母才到我姐姐家住。
综上所述,我与伯父伯母一起生活的这几年,是否就构成了过继关系,从而形成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关系”?
天津化工厂 曹砚勇
曹砚勇同志:
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并对养子女的法律地位和养父母、生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作了明确规定。
收养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方能成立。依据有关法规,有两种程序:即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证明收养关系是公证处办理的一项业务。因此,凡经公证机关审查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公证,收养关系即正式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9条规定,因收养引起的户口变动由公安部门进行审查。凡由公安部门批准以收养迁入户口的,应视为收养成立。
至于事实收养问题,是指有客观存在的收养事实,而未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事实收养,应具备3个条件:一是相互间应有扶养的事实。它表现在双方有长期共同生活的历史,实际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抚养教育、赡养扶助的义务;二是相互间都公开承认养父母子女关系。它表现在平时互以父母子女相称,在社会活动中都以父母子女身份出现,群众及有关组织也都承认;三是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你来信所谈,你伯父伯母已有养女,并对养父母尽着义务。而你只是在伯父有病时去照顾,并未依法履行收养程序。因此,不能认为构成了过继关系,也不能认为成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关系。
本报法律顾问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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