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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提用企业奖励基金暂行办法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一九五二年一月十五日发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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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2-01-26
第2版()
专栏:

国营企业提用企业奖励基金暂行办法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一九五二年一月十五日发布)第一条 为贯彻经济核算制,发挥企业生产和经营管理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并在进一步提高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与生活条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已确定资金,规定了合理的生产定额与消耗定额,实行经济核算制的国营基层企业,在完成经国家批准的计划(生产、销售、财务计划等)后,得依本办法之规定,申请提留企业奖励基金。
所谓国营基层企业,系指工厂、矿山、铁路、航运、汽车运输及邮电等企业的基层企业而言。国家银行、国营贸易及农林水利等企业不在此例,亦不适用本办法;但非工业部门领导的工厂企业得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企业奖励基金的来源:
一、从经国家批准的计划利润中提取。
二、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
经国家批准的有计划亏损的企业,其亏损减少数,得视同超计划利润。第四条 凡由于下列原因,致使产品之实际成本较计划成本提高或减低时,其成本及利润应加调整后计算之:
一、因原材料、半成品、燃料及其他辅助材料价格升降者。
二、因主要原材料、燃料等的更换而降低成本者。
三、由于工薪标准、税率、利率、折旧率、劳保费率及运价等升降者。
四、因产品调拨价或商品批发价经调整较原价升降者。第五条 根据不同企业的不同劳动强度和影响职工健康程度以及提高生产定额和降低消耗定额的可能性,分别按下列规定提留企业奖励基金:
第一类:矿山开采业、煤矿工业、黑色金属冶炼业、有色金属冶炼业、石油工业、酸、碱、化学肥料、矿物化学工业、洋灰、云母、石绵业等,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百分之二十,从计划利润中提取百分之五。
第二类:电业、机器制造业、农业机械制造业、电讯电机器材制造业、建筑器材制造业、铁路、航运、汽车运输、邮电、纺织工业、轻化学工业、工业橡胶制造业、造纸工业、印刷工业、皮革工业等,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百分之十五,从计划利润中提取百分之三·五。
第三类:食品工业及不属于第一、二类的其他轻工业、公用企业等,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百分之十二,从计划利润中提取百分之二·五。
各企业全年提留的企业奖励基金总额,不得超过全年基本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五。第六条 国营基层企业,合于本办法第二、三、四等条规定者,在年终决算核准后,得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编造提留企业奖励基金计算书,呈送上级主管部门,转商同级财政机关同意后,由该企业之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提留。如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意见不能一致时,由双方联署提请同级财政经济委员会决定之。国营基层企业在每季结算后,得依照上项规定,申请预先提留该季度企业奖励基金之一部,所提数额不得超过季度应提留数的三分之二。年终决算后,按全年批准数结算,少提者补提,多提者缴回。无详细季度计划的企业,不得按季提留此项基金,俟年终决算批准后,一次申请提留之。
前项国营基层企业在每季结算后有超计划利润者,其超计划利润除基层企业提留部分外,其余应由各基层企业的上级管理局(或公司、总厂等)提取,暂作企业周转之用;俟年终结算。第七条 企业奖励基金使用范围规定如下:
一、发给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的个人奖金,模范单位的集体奖金,及其他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奖金。
二、对有特殊困难的职工,进行临时的救济;但此项救济费用总数,不得超过同期应得企业奖励基金的百分之五。
三、改善职工物质生活与文化生活的各种福利设施,及其他集体福利事业(如职工宿舍、医院、疗养院、幼稚园、托儿所、食堂及体育设备等)的新建、扩充与改善。
四、行政上一时尚不能举办的工厂安全与卫生设备。
五、其他为改进生产补充现有生产设备所需的必要费用。第八条 国营基层企业总负责人(厂长、矿长等)应会同各该企业工会编制使用企业奖励基金预算,提交工厂管理委员会通过(无工厂管理委员会者,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向工厂管理委员会及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收支情况。工会应协助与监督企业奖励基金的使用,双方如有不同意见而经协商仍不能解决时,可分别报请各该上级机关会商解决,如仍不能解决时,得请劳动行政部门仲裁之。第九条 国营基层企业的上级管理局(或公司、总厂等)如举办规模较大而非一厂力量所及的集体福利事业时,经过基层企业行政与工会的同意,可将各所属单位的部分企业奖励基金集中使用。第十条 企业奖励基金的使用,应于年终结算一次,报批准机关备案。其中属于基本建设者,转账作为国家的固定资产,照提折旧。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公营企业。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及修改权属于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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