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2阅读
  • 0回复

“两权分离”是企业法的灵魂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5-15
第2版(经济)
专栏:认真贯彻企业法 深化企业改革

“两权分离”是企业法的灵魂
何家成
什么是《企业法》的灵魂?仔细读读这部法,可以看到,从它的基本框架到具体内容,贯穿着一个主题思想:“两权分离”。
《企业法》开宗明义,规定:“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权。”其它各个章节,也都是依照“两权分离”的要求来加以规范的。如企业的设立,权利和义务,领导体制以及企业和政府的关系等方面,都是以“两权分离”为主线,作出明确规定的。所以说,“两权分离”是《企业法》的灵魂。
实行“两权分离”,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总结。我国传统经营管理体制的主要特征,就在于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为一体,即“两权合一”的经营机制,这是造成企业缺乏活力的基本原因。
搞活企业,增强企业活力,有两方面的任务:一是确立国家和企业之间的正确关系,二是确立职工和企业之间的正确关系。形象地说,就是要打破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打破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从传统的企业体制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的转变来讲,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关系,是增强企业活力必须解决的主要矛盾。马克思主义的经济理论和社会主义的改革实践告诉我们,社会主义存在商品经济的一个基本原因,就是在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各个分别运用生产资料的企业之间,由于直接管理的结果不同,存在着利益差别。只有承认这种差别,将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成为具有独立利益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才能从根本上克服传统体制的弊病,并为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创造条件。
实行“两权分离”,就是要把经营权交给经营者。《企业法》规定,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如果不是这样,那就谈不上“两权分离”,企业也就只能是政府部门机关的附属物。实践表明,经济体制改革如果不涉及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并把经营权交给企业,从而使企业摆脱“附属物”的地位,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而仅仅局限于比如完善经济调节机制、改良计划体制、调整价格关系等等,那就不可能是真正的改革。
当然,实行“两权分离”,决不意味着将所有权也交给经营者。如果这样做,那就不仅会改变企业原有所有制的性质,而且也会变成另一种“两权合一”的经营机制。因此,“两权分离”的本质要求,必须把所有权留在所有者即代表全民所有的国家手中。也正因为这样,《企业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如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等,必须由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国家作为全民所有者和全社会利益的代表,不仅对企业承担宏观经济调节的职能,在经济上表现为国家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外部环境(如税收、利率、价格、汇率等)进行调节;而且承担所有者的职能,在经济上表现为收取利税,对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等进行最后决策。
我们在这里特别强调“两权分离”的重要性,并不是说在学习和执行《企业法》时,可以忽视《企业法》的其他条文。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企业法》,重要的是要紧紧把握《企业法》的灵魂——“两权分离”。这样,我们就会加深对《企业法》精神实质的认识,并在贯彻执行《企业法》的实践中,更为自觉地以“两权分离”为重点,进一步推动企业改革的深化。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