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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政治权利岂能侵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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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5-15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来信

公民政治权利岂能侵犯
编辑同志:
我是北京首饰厂的一名普通职工。去年北京市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换届选举期间,我厂投票选举那天,厂劳资科科长李玉莲未经我本人同意,便授意他人代我投了选票。(据查,厂里共有23人的选票未经本人同意被他人代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我国的选举法、刑法等有关法律也规定,公民的选举权受法律保护。我厂劳资科李玉莲未经我本人同意,也未取得委托代理权,就指派他人代投选票,这就明显地侵犯了我的选举权。
为此,前不久,我委托代理人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不予受理,理由是民法只保护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法院建议我的委托人到检察院控告,然后由检察院提出公诉,按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接着我的委托人又到宣武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几天之后,检察院正式答复:我们到厂里进行了调查,认为此案构不成犯罪,不能立案。
我感到不解的是,既然宪法和有关法律都规定了公民选举权受法律保护,那么,我的政治权利怎么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呢?据法院的同志说,现在,许多人送到法院的状纸大都是要求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由于自己的政治权利被侵犯而提起诉讼的还很少。
的确,我们厂23人的选举权被侵犯,只有我一个人要求维护自己的政治权利,对此,许多人对我不理解。有人说,“你争那玩艺儿有什么用,官司打赢了,又能捞到什么好处?”我想,可宪法是把公民的选举权列为公民的各项权利之首的啊!
北京首饰厂职工 王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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