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阅读
  • 0回复

国务院作出决定 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重点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5-19
第1版(要闻)
专栏:

国务院作出决定
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重点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新华社北京5月19日电 国务院最近就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作出决定。决定强调,当前科技体制改革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的需要,以积极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为重点,进一步加快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国务院在《关于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说,要鼓励科研机构切实引入竞争机制,积极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实行科研机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分离。要逐步推行在科研机构内部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通过竞争来选择并确定经营管理者。对经营管理不好、效益很差的科研机构,可以转向、被兼并或撤销。在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过程中,科研机构要统筹兼顾各类任务的安排,搞好收益的合理分配。要抓住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这一转机,对职工按在岗不在岗、编内编外等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工资、奖励、福利待遇,以解决目前比较普遍存在的人员结构不合理、人浮于事、劳动效率低等问题。
决定提出,要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以多种形式长入经济,发展成新型的科研生产经营实体。科研机构可以和企业互相承包、租赁、参股、兼并,实行联合经营,或进入企业、企业集团,或发展成科研型企业等;要扩大科研机构的外事自主权,简化外事审批手续。自1988年起,科研机构出口创汇以1987年为基数,新增部分在三年内全额留成,用作单位的发展基金,自主使用。
决定说,要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通过为社会创造财富和对科技进步做出贡献,来改善自身的工作条件和物质待遇。科研事业费部分自给的科研机构,实行奖励福利基金比例与事业费减拨比例挂钩。科研事业费完全自给的科研机构,在切实保证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其纯收入由单位自主分配和使用。目前实行科研事业费包干的科研机构,要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具有创收能力的,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挖潜创收,向科研事业费自给或部分自给的方向过渡。基础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科研机构,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实行科研事业费和基本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钱,减人不减钱,节余归单位自主使用;其创收部分除提留一定比例的发展基金外,归单位自主分配。
决定说,为了确保科技和经济长远发展,必须切实保证基础研究持续稳定地发展,国家对基础研究经费的投入要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不断增加。基础研究要面向世界,重点选择有优势、有重要应用前景的领域和项目。在基础研究领域的改革中,要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继续实行和完善科学基金制,不断探索新的管理方式,择优支持基础研究方面的高水平课题和设施建设,支持优秀人才的研究工作。要加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工作的相互联系和转化,促进人才交流和知识扩散。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之间人员互相兼职,合建共用设施。国家重点实验室要打破部门所有,向国内外开放。
决定提出,在深化全民所有制科研机构改革的同时,积极支持和促进集体、个体等不同所有制形式科技机构的发展。要充分发挥现有科技人员的作用。鼓励有计划地组织科技人员或支持科技人员以调离、辞职、停薪留职、兼职等方式,创办、领办或承包、租赁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或到农村进行有偿服务和技术经济承包。
决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十分重视科技工作,必须以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速度增加对科技的投入。要积极组织计划、经济、科技、财政、金融、税收、工商、人事等有关部门,研究和制定支持政策,充分运用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为科技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