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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胞赴大陆经商何罪之有? 台“高法”判两名台商五年徒刑,财产除酌留其家属必需生活费外全部没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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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5-19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台胞赴大陆经商何罪之有?
台“高法”判两名台商五年徒刑,财产除酌留其家属必需生活费外全部没收
据新华社香港5月19日电 台北消息:台湾“高等法院”17日一审宣判两名赴大陆经商的台湾商人有期徒刑各5年,财产除酌留其家属必需生活费外,全部没收。
台湾“高等法院”对台商郭树槐、林关民判处的罪名是所谓“为叛徒供给金钱资产罪”。判决书说,郭、林2人1986年间赴大陆,与陕西乡镇企业公司签订鳗鱼苗买卖合同,预付定金3000美元,并与陕西几家厂商和贸易公司签订“意向书”,约定筹措资金开办两个工厂,但皆因台湾方面“查获而未施行”。判决书声称这项判决的依据是所谓“惩治叛乱条例”。
郭、林2人被判刑在台湾商界引起极大关注。一些商人认为,当局这样做旨在“杀鸡儆猴”,可说是对台湾商界的“大陆热”“猛踩刹车”。一些从事转口贸易的商人则指出,这项判决显示台湾目前的法律与政策之间有矛盾。
台湾一些学者也对此项判决提出质疑。台湾大学国贸系教授边裕渊认为,贸易对双方而言都有利益,“这个案件应该是与当局的整个贸易政策有关,当局如无法禁止两岸通商,就该开放,否则会威信尽失”。
台湾文化大学法律系教授王志文也指出,“台湾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文禁止和大陆同胞直接通商行为,也没有相关的处罚规定。‘惩治叛乱条例’的规定事实上并不能涵盖所有和大陆同胞通商的行为,因为大陆人民是否构成‘叛徒’,颇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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