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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一系列优惠政策 北京在中关村办试验区 大规模开发新技术产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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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5-20
第1版(要闻)
专栏:

国务院批准一系列优惠政策
北京在中关村办试验区 大规模开发新技术产业
本报北京5月20日讯 记者颜世贵报道:北京市决定以中关村地区为中心,在海淀区划出100平方公里左右的区域,建立外向型、开放型的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现在,这个“试验区”的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批准。北京市副市长陆宇澄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条例自即日起施行。
“暂行条例”计有18条,旨在促进科学技术和生产直接结合,科学技术和其它生产要素优化组合,推动技术、经济的发展,扶植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创建。
“暂行条例”规定,对试验区的新技术企业实行减征或免征税收的优惠: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所得税;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3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市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4至6年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经市府批准,可以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的生产、经营性用房,自1988年起,5年内免征建筑税;试验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也适用以上减征或者免征税的优惠。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合同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批准文件验收。经海关批准,在试验区内可以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用于新技术开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凭审批部门批准文件,经海关审核后,5年内免征进口关税。试验区内设立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公司。开发的新产品,可自行制定试销价格。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产品出口业务较多的新技术企业,其商务、技术人员一年内多次出国的,第一次由市府审批,以后由企业自行审批。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免缴奖金税。
“暂行条例”鼓励科研单位、学校和企业中的科技人员在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中兼职,兴办、领办、承包各种形式的新技术企业,或离职到新技术企业任职。并允许新技术企业招聘大专毕业生、大学毕业生、研究生、留学生和外国专家。
陆宇澄向记者透露,北京市政府在近期内还要公布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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