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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家驹犯了投机倒把罪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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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5-22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法制园地

孙家驹犯了投机倒把罪吗?
编辑同志:
今年4月2日,江苏省淮阴县法院再次公审该县水泥制品二厂厂长孙家驹“倒卖钢材”一案,对孙家驹以投机倒把罪改判有期徒刑8个月(因孙家驹已被羁押近8个月),缓刑一年,并追缴“非法获利”3910元(即钢材的平议差价款)上缴国库。
1984年7月孙家驹筹资50余万元兴建水泥制品二厂。在正常情况下,3年内可创造价值600余万元。但是,由于人为的原因,使这个刚出生的工厂就被扼杀在摇篮里。工厂被迫停产3年,造成经济损失100余万元。如今,机械设备暴露在荒野而锈蚀,场地荒废,工人无事可做。
1985年3月,县里有关单位以该厂创办人孙家驹有重大经济问题为由进行立案审查,并冻结了该厂帐户。检察院于同年8月28日,以投机倒把罪将孙家驹逮捕。县法院于1985年12月30日判处孙家驹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孙家驹不服,上诉于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改判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孙家驹仍不服,继续申诉。去年8月1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事实不清,撤销一、二审刑事判决,将此案发回淮阴县法院再审。
1984年3月,孙家驹还在县水泥制品厂工作,得知工厂原料紧缺,为了维持水泥制品厂的生产,孙家驹通过关系打借条,从涟水三建加工厂借来5吨多钢材给水泥制品厂以补急缺。后来涟水三建加工厂向他索要钢材,他当即同县水泥制品厂联系索还钢材。可当时县水泥制品厂没有实物,只答应以议价的价格归还现款。县水泥制品厂把现款寄到孙兴办的水泥制品二厂帐户上。孙家驹却因此被指控为投机倒把罪,孙屡次上诉和申诉。其间,法院三次判决,一拖就是3年。目前,孙家驹仍在申诉。
孙家驹的行为构成倒卖钢材罪吗?当地群众希望淮阴县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处理此案。
此外,工厂被迫停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的责任应由谁来负?
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淮阴分部副主任 相荫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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