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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条文解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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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5-23
第2版(经济)
专栏:

《企业法》条文解说
四、“企业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见第二十条)
企业合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法人依法归并成为一个企业法人。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法人依法分开,分别成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法人。企业合并或分立,须由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企业终止是指企业的法人资格被取消。企业终止后,缴销营业执照,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上述法律行为是经常发生的。因此,《企业法》规定,企业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防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乘机私分、哄抢、贪污、盗窃或破坏事件的发生。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受权利的人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为债务人。债权人享有的权力即债权,债务人负有的义务即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
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企业合并、分立时,由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对原来企业法人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清理后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企业法人享有和承担。企业合并,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企业法人享有和承担。企业分立,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企业法人共同享有和承担。每个新设立的企业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份额,根据法律规定或协议确定。
企业终止时的债权、债务清理,因企业终止的原因不同而有所区别。企业法人因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时,应由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清理解散企业的债权、债务,收回债权,偿还债务。企业法人违犯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或依法被宣告破产时,应由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原来企业的债权、债务。
按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对破产企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织,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照比例分配。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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