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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选举法办事选出全国人大代表不合格 宁夏人大常委会做自我批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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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5-25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未按选举法办事选出全国人大代表不合格
宁夏人大常委会做自我批评
新华社银川5月25日电(中国青年报记者李明今、本社记者秦凤桐)5月23日上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有德,代表自治区五届人大常委会就选举第七届全国人代会代表时出现的5名代表不合格问题,向正在出席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全体代表公开做自我批评。
在今年3月举行的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彭真委员长公布代表资格审查结果时宣布,有5名代表因在选举中得票数不足法定票数,当选无效。此事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今年元月,宁夏选举全国人代会代表时,有5名候选人得票不足半数,大会便按照选举法第38条第4款规定,再次举行了选举,从获得1/3以上选票的人选中,按得票多的确定5人当选。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查宁夏代表资格时即指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选举工作几个法律问题的意见》中第7项办理,即选举法第38条第4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人代会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而应按地方组织法第19条的规定办,并提出了纠正办法。
宁夏人大常委会几位负责同志未能及时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律依据进行纠正,以致造成宁夏近1/3的全国人大代表当选无效的不良后果。
为什么会出现不合格代表问题?马有德代表自治区五届人大常委会在做自我批评时说:
“主要是常委会领导成员对法律的学习不够系统,全面准确地运用法律不够,尤其是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选举工作几个法律问题的意见》没有注意学习,事情发生后又没有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建议由我们自己去纠正,以致产生不良后果。”
按照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日程,这5名缺额的七届全国人大代表,将在近日内进行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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