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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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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5-27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依法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
本报评论员
湖南省汨罗市农村青年杨建新为保护女青年不受侮辱,在自己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时,大胆地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这种见义勇为精神,值得广大干部和群众学习,尤其值得广大青年学习。被正当防卫致死者胡文华的家属,聚众闹事,冲击检察机关,打伤干警和出面劝阻的干部,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严惩。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说,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同时,法律也保护这种合法权利的正确行使。
我国刑法实施以来的情况表明,无论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在法制宣传中,旗帜鲜明地支持、鼓励人民群众大胆地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对于动员人民群众勇敢地同各种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发扬我们民族见义勇为、舍身救人的美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人民检察机关对正当防卫者杨建新不予起诉,这既符合人民群众的心愿,同时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体现了执法必严的原则。
一个时期以来,在一些地方的公共场所,一人作恶,众人围观;一人受害,无人相助的极不正常的现象时有发生。其原因虽然十分复杂,但这种奇怪现象与一些人不敢大胆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或不敢挺身而出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有关。其实,实行正当防卫和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既是每个公民享有的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社会道德义务。对于特定的人员来说,还是法律义务。因此,在同犯罪活动的斗争中,那些果敢地实行正当防卫、维护公共利益、保卫本人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人,就理所当然地受到国家的表彰和奖励,受到人民群众的敬重;那种逃避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人作斗争、客观上纵容犯罪行为的人,则毫无疑问地应该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如果是党员、干部还要受到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在正当防卫的问题上,向人们讲明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有助于发扬见义勇为的优良传统,有利于调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自觉性,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应该指出的是,由于正当防卫在本质上具有同犯罪作斗争的合法性和正义性,防卫人在受到不法侵害的紧迫状况下,常常不能从容地选择防卫手段,难以恰如其分地掌握防卫的强度。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者在正当防卫过程中出现的防卫过当行为,应当依法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支持和鼓励公民勇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公安、司法干警是国家的执法人员。他们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犯罪分子的不法侵害采取紧急措施和手段,是法律允许的,也属正当防卫。那些打架斗殴或不法分子之间的寻衅滋事,由于双方的目的都是侵害对方,因而都属非法行为,不存在正当防卫问题。他们中凡触犯刑律的,均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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